公司员工盗窃公司客户的姓名地址资料,有关的法律问题。

甲公司的丁员工,私自盗窃该公司客户的姓名地址等个人信息后,成立乙公司,利用手中盗取的资料作为客户来源。甲公司得知情况后并不报案,而是号召客户采取抵制乙公司的商品。现丙先生发现有不明来历的写有中奖消息的信件,怀疑是甲公司的丁员工转售手中的客户资料图利所致。请问甲公司是否侵犯了丙先生的权利?哪些具体权利?原因是什么?

根据《刑法》规定,侵犯商业秘密,给商业秘密的权利人造成重大损失的,构成犯罪。
刑法具体列举了三种侵犯商业秘密的行为,只要有以下行为之一的就构成犯罪:
1.以盗窃、利诱、胁迫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取权利人的商业秘密。实施这一行为的人;一般是享有商业秘密的权利人的竞争对手。“其他不正当手段”,包括以高薪聘请挖人才、以重金收买知悉秘密的人等。这里“挖人才”的目的是获取他人的商业秘密,不是单纯的高薪聘请人才。“权利人”包括商业秘密所有人和经商业秘密所有人许可的商业秘密使用人。商业秘密使用人,是与商业秘密所有人订立商业秘密使用许可合同的人。根据规定,商业秘密使用人只能自己使用,不得披露或允许他人使用。
2.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通过盗窃、利诱、胁迫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取的权利人的商业秘密。“披露”是指向他人透露行为人以不正当手段获取的他人商业秘密的行为。“使用”是指自己使用。
3.违反约定或者违反权利人有关保守商业秘密的要求,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其所掌握的商业秘密。主要是指行为人所掌握的商业秘密是合法获取的,但是违反了与权利人之间的约定或者违反权利人有关保守商业秘密的要求,向第三人违约披露、使用或者允许第三人使用其所获取的商业秘密。实施这一行为的,有可能是与拥有商业秘密的企业订立许可使用合同的一方当事人。也可能是本单位技术人员,因工作关系获得商业秘密,但擅自告诉他人或自己使用、允许他人使用。行为人上述侵犯商业秘密的行为,必须给商业秘密的权利人造成重大损失的,才构成犯罪。
另外,第三人自己虽未直接实施上述侵权行为,但如果明知或者应知他人具有上述三种侵犯商业秘密的行为,仍然从那里获取他人商业秘密或使用或披露他人商业秘密的,以侵犯商业秘密罪论处。由于第三人不是非法获取商业秘密的直接责任人,因此,第三人主观上必须是明知,才构成犯罪。
对侵犯他人商业秘密的犯罪,法律规定了两个处罚档次:即给商业秘密权利人造成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造成特别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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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个回答  2011-08-21
丁针对丙的中奖类型的诈骗和甲公司明显无关,如果地址名字和电话都能构成个人隐私或是商业秘密需要保密的话,这世界不就乱套了,到处都是侵权。再说丙怎么知道丁的信息是来自甲的,有什么证据?除非你这个电话专门用作和甲交易用。即使是专门用作和甲交易用,你电话号码地址和姓名能构成宪法上规定的什么公民权利?个人隐私权?滑稽.....
甲公司保密客户的地址名字和电话等个人信息属于职业道德,商业信誉问题,和法律无关。本回答被网友采纳
第2个回答  2011-08-23
1楼正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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