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急求!!!】如果单位发生火灾应该如何追究责任?

如果单位发生火灾应该如何追究责任?
单位第一领导和第二,第三领导是否都应是 [第一责任人] ?
若第二或第三领导并非管理火灾方面事务的,是否应签订同意成为第一责任人的合同?可否拒绝?

希望好心人解答此问题并且给我一份您如此回答的依据 [最好是某法律条款] ...谢谢了!!!!!!!!!!!!!!!!

公司的主要负责人是消防安全的负责人,应负全责。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

第十六条机关、团体、企业、事业等单位应当履行下列消防安全职责:

(一)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制,制定本单位的消防安全制度、消防安全操作规程,制定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

(二)按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配置消防设施、器材,设置消防安全标志,并定期组织检验、维修,确保完好有效;

(三)对建筑消防设施每年至少进行一次全面检测,确保完好有效,检测记录应当完整准确,存档备查;

(四)保障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车通道畅通,保证防火防烟分区、防火间距符合消防技术标准;

(五)组织防火检查,及时消除火灾隐患;

(六)组织进行有针对性的消防演练;

(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消防安全职责。

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是本单位的消防安全责任人。

第四十九条 公安消防队、专职消防队扑救火灾、应急救援,不得收取任何费用。

单位专职消防队、志愿消防队参加扑救外单位火灾所损耗的燃料、灭火剂和器材、装备等,由火灾发生地的人民政府给予补偿。


扩展资料: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

第五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维护消防安全、保护消防设施、预防火灾、报告火警的义务。任何单位和成年人都有参加有组织的灭火工作的义务。

 第六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开展经常性的消防宣传教育,提高公民的消防安全意识。

 机关、团体、企业、事业等单位,应当加强对本单位人员的消防宣传教育。

应急管理部门及消防救援机构应当加强消防法律、法规的宣传,并督促、指导、协助有关单位做好消防宣传教育工作。

 教育、人力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和学校、有关职业培训机构应当将消防知识纳入教育、教学、培训的内容。

新闻、广播、电视等有关单位,应当有针对性地面向社会进行消防宣传教育。

工会、共产主义青年团、妇女联合会等团体应当结合各自工作对象的特点,组织开展消防宣传教育。

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应当协助人民政府以及公安机关、应急管理等部门,加强消防宣传教育。

第七条 国家鼓励、支持消防科学研究和技术创新,推广使用先进的消防和应急救援技术、设备;鼓励、支持社会力量开展消防公益活动。

 对在消防工作中有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和奖励。

参考资料来源:中国人大网-《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

温馨提示:内容为网友见解,仅供参考
第1个回答  推荐于2017-12-15
呵呵,这莫着急呀,给你个参考吧

1、单位的法人代表是第一责任人,或者说一把手是第一责任人,这没法改变;单位的分管领导(分管消防工作的)是消防管理人,应该由单位的文件明确规定。这两个领导,在发生火灾时,都可能会被追究领导责任。法律依据请看公安部61号令(《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

2、单位发生火灾,相关部门的领导也会被追究领导责任。

3、单位发生火灾,应该由消防部门出具火灾原因认定书、火灾责任认定书以及火灾损失核定表,每个人有什么责任,在《火灾责任认定书》上就会给予明确(直接责任,间接责任,领导责任)

4、以上所说都是行政责任或者民事责任。单位发生火灾还可能被追究刑事责任,《刑法》规定,发生火灾可以追究两类罪刑,一是消防责任事故罪,其要件是:单位存在火灾隐患,消防部门通知你改正,不改,并引起重大火灾事故的;二是失火罪,这是针对直接当事人的,也就是谁直接引发了火灾事故,就追究谁。这两款罪都是7年以下有期徒刑。具体请参看《刑法》

5、不分管消防安全工作的领导,不可能是第一责任人,也根本无需要签订什么合同。本回答被提问者采纳
第2个回答  2007-07-13
首先,当然是单位第一责任人,也就是单位一把手,然后要追究分管单位安全工作的管理者,最后是出现火灾问题当时的直接责任人。责任其实就是逐级向下追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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