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事故司机和车主是不是连带责任?责任怎么分?

如题所述

车主是否有责任要看是否有过错,无过错是无责任的;交通事故责任是由事故双方来划分,具体如下: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一条 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机动车所有人或者管理人有下列情形之一,人民法院应当认定其对损害的发生有过错,并适用侵权责任法第四十九条的规定确定其相应的赔偿责任:

(一)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机动车存在缺陷,且该缺陷是交通事故发生原因之一的;

(二)知道或者应当知道驾驶人无驾驶资格或者未取得相应驾驶资格的;

(三)知道或者应当知道驾驶人因饮酒、服用国家管制的精神药品或者麻醉药品,或者患有妨碍安全驾驶机动车的疾病等依法不能驾驶机动车的;

(四)其他应当认定机动车所有人或者管理人有过错的。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

第七十六条 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的部分,按照下列规定承担赔偿责任:

(一)机动车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由有过错的一方承担赔偿责任;双方都有过错的,按照各自过错的比例分担责任。

(二)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没有过错的,由机动车一方承担赔偿责任;有证据证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有过错的,根据过错程度适当减轻机动车一方的赔偿责任;机动车一方没有过错的,承担不超过百分之十的赔偿责任。

交通事故的损失是由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故意碰撞机动车造成的,机动车一方不承担赔偿责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

第九十一条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根据交通事故当事人的行为对发生交通事故所起的作用以及过错的严重程度,确定当事人的责任。

扩展资料: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九条 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致人损害的,雇主应当承担赔偿责任;雇员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致人损害的,应当与雇主承担连带赔偿责任。雇主承担连带赔偿责任的,可以向雇员追偿。

前款所称“从事雇佣活动”,是指从事雇主授权或者指示范围内的生产经营活动或者其他劳务活动。雇员的行为超出授权范围,但其表现形式是履行职务或者与履行职务有内在联系的,应当认定为“从事雇佣活动”。

第十条 承揽人在完成工作过程中对第三人造成损害或者造成自身损害的,定作人不承担赔偿责任。但定作人对定作、指示或者选任有过失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第十一条 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遭受人身损害,雇主应当承担赔偿责任。雇佣关系以外的第三人造成雇员人身损害的,赔偿权利人可以请求第三人承担赔偿责任,也可以请求雇主承担赔偿责任。雇主承担赔偿责任后,可以向第三人追偿。

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因安全生产事故遭受人身损害,发包人、分包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接受发包或者分包业务的雇主没有相应资质或者安全生产条件的,应当与雇主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度-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

温馨提示:内容为网友见解,仅供参考
第1个回答  2020-05-15
首先要看两者之间的关系,如果是雇佣关系,一般由车主承担责任,除非司机具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才付连带责任。如果是借用,一般由实际使用人承担责任,车主有过错的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而不是连带责任。
第2个回答  2014-03-10
既然承担连带责任则无需划分。
第3个回答  推荐于2017-11-25
要看你是什么时候发生交通事故的。1、如果交通事故是2010年7月1日后发生的,如果车主没有过错,由保险公司承担强制保险责任的范围,不足的由司机进行赔偿,车主不负责任。根据2010年7月1日开始实施的《侵权责任法》第49条规定:因租赁、借用等情形机动车所有人与使用人不是同一人时,发生交通事故后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部分,由机动车使用人承担赔偿责任;机动车所有人对损害的发生有过错的,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2、如果是2010年7月1日之前发生的交通事故,则司机、车主是承担连带责任的。本回答被网友采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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