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2个回答 2015-10-20
可以改,但搜律网提醒需要满足一定的条件,以下是更改姓名和出生年月日的规定:
(一)姓名的变更更正
婴儿申报出生登记,其姓名可随父姓,也可随母姓,但不能起与父母姓氏无关的姓氏或无姓。公民姓名经派出所变更后,原姓名作为曾用名予以保留。被依法剥夺政治权利、管制、假释、缓刑的人,不准变更姓名。
1、公民姓名因户口登记机关工作失误造成差错的,提供造成差错的派出所证明。
2、下列情况凭相关证明及主管所长的审批单。
(1)未满十八周岁公民变更姓名的,提供本人或监护人的书面申请;
(2)离异夫妇未满十八周岁子女变更姓名的,提供本人或监护人的书面申请及离异双方同意子女变更姓名的协议书;
(3)离异夫妇已满十八周岁子女变更姓名的,提供本人书面申请、拟随姓氏人(父或母)的《居民户口簿》,父(母)、子(女)关系无法确认的,还需提供变更姓名人与拟随姓氏人父(母)、子(女)关系的公证书;
(4)原冠夫姓的妇女去掉夫姓,由称“氏”改为姓名,僧、道、尼由法名改为俗名的,提供本人书面申请;
(5)使用同音异体字变更姓名的,提供本人书面申请及本人有效证件;
3、长期未使用《居民户口簿》中登记的姓名已成事实变更姓名的,提供本人书面申请、人事档案管理部门证明及分县局人口处(科)的审批单。
4、因其他原因必须变更姓名的,根据具体情况提供相关证件证明及分县局人口处(科)的审批单。
(二)出生年月日的更正
1、由本市户口登记机关造成公民出生年、月、日差错的,提供造成差错的派出所出具的加盖户口专用章的原始底票复印件;外省市户口登记机关造成差错的,提供造成差错的派出所出具的加盖户口专用章的原始底票复印件、人事档案管理部门证明、不同时期个人履历表复印件及分县局人口处(科)的审批单;(此条内容无依据)
2、出生年、月、日由农历改为公历的,提供本人书面申请、人事档案部门证明或医院出生证明及主管所长审批单;
3、因参军、就业、升学、结婚,或知青子女为提前返京入户等个人目的虚报年龄,要求改回实际年龄的,提供本人书面申请、出生证明、人事档案管理部门证明及分县局人口管理处(科)审批单;
4、因办理退(离)休手续,要求更改出生年、月、日的,按照中共中央组织部、人事部、公安部《关于办理干部退(离)休手续时认定出生日期问题的通知》的通知办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