改户口本名字好不好改,需要什么证明吗

如题所述

姓名变更 (会者不难,难者不会。全国程序统一,审核较严格.不需要缴纳手续份,只需工本费约38元)

公民申请变更姓名,需持下列证明材料
1、 申请人的书面申请(16岁以下的,由其监护人提出申请);
2、 父母离异变更16岁以下人员姓氏的,需提供离婚证明手续,并经父、母双方写出协议书签字同意。
3、 户口簿、居民身份证;
4、属机关、团体、学校、企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须提交单位、学校人事部门准予变更证明,属在校学生的,应提交所在学校准予变更证明,无单位的需由户口所在地居(村)委会出具证明,然后由户籍所在地责任区民警在证明上签署意见,派出所主管所长同意后打印变更更正表(16岁以下人员变更名字,不需打印变更更正表,由主管所长审批后直接在派出所户籍室办理)报分局户办大厅审核批准。
更正出生日期
公民要求更正出生日期,需持下列证明材料
1、 申请人的书面申请(16岁以下的,由监护人提出申请)
2、 户口簿、居民身份证;
3、 《出生证》或出生日期差错的原因和原始凭证;
4、 属机关、团体、学校、企事业单位等单位职工的,提交所在单位人事部门准予变更证明(属于户籍登记工作人员疏忽或差错的,不需单位证明)。
5、 打印变更更正申请表后交主管所长批准后报分局主管局长审批

成年人改名有三个条件:
第一是本人要表达改名的意愿,
第二是理由要充分,
第三是本人要承诺改名后引起的民事和法律责任均由自己承担,
且一生只能更改一次。
16 周岁以后,须由本人提出书面申请并持有效证明材料报公安机关审批。
依法被剥夺政治权利和正受刑事处罚和劳动教养者,不得变更姓名。公民依法变更姓名后,
原姓名作为“曾用名”备查。 也就是说你要写一个改名申请给户口所在地的派出所,通过盖章后到所在地公安局户籍股登记,当然要带户口簿。投档案后大约15或7个工作日后可以正式更改,户口簿里面会写你曾用名是什么,现名是什么。 毕业证什么的需要用到证明你的身份的时候须带上户口簿配合。
具体的程序是: 想改名者到户籍所在地的公安分局户证窗口,领取申请表格,并提供所需资料,经审批后即可改名。
另外要提醒楼主的是,改名一定要慎重,因为改名后会涉及到自己的银行卡、社保、医保以及产权证等等一系列问题,若处理不好,也会产生许多麻烦。
另外补充下有关的法律规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第十七、十八条,由需要更改名字的本人向户口所在地派出所提出申请,并把需要改名的理由写充分,到当地派出所户籍室办理,户口登记机关认为有必要的时候,可以向申请人索取有关变更或者更正的证明。十八周岁以下的人需要变更姓名的时候,由本人或者父母、收养人向户口登记机关申请变更登记;如果是十八周岁以上,由本人向户口登记机关申请变更登记。
《民法通则》第99条也规定,公民享有姓名权,有权决定、使用和依照规定改变自己的姓名,禁止他人干涉、盗用、假冒。《户口登记条例》第18 条,公民变更姓名,依照下列规定办理:18周岁以上公民需要变更姓名时,由本人向户口登记机关申请变更登记。公民的姓名权受到侵害了,有权要求停止侵害,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礼道歉。
所以,申请修改姓名被拒绝,或者限制姓名所引用的文字,从法理上来说,都是侵犯了公民的姓名权,公民可以通过民事诉讼或行政诉讼来维护自己合法的姓名权。
对16岁以上公民更改姓名“从严掌握”,仅仅是公安机关内部规定,无可操作性的具体标准,且与《民法通则》有关规定有抵触之嫌,应无法律约束力。若一味拒绝为公民更改姓名,公民因公安机关行政不作为打起官司时,若公安机关不能举出公民更改姓名违反法律规定的证据,公安机关就可能承担败诉的后果
按照《民法通则》的规定精神,公民申请更改姓名不应附加任何条件。公安机关在制定行政规章时,不能仅考虑公共行政权力,还要考虑整个法律体系的一致性。若认为公民改名对户籍管理、对公民违法犯罪信息管理可能造成麻烦和不便,从而限制公民行使更改姓名的私权利,这样做是不对的。公民的姓名更改后,公安机关在各种档案信息中对公民的曾用名如实加以记载即可,公民以原名字存款、炒股、缴纳、领取各种保险费保险金,缔结合同后需要以新名字继续行使权利履行义务,只需到公安机关开具名字变化的证明即可。公民改名字应该不会对户籍管理和治安管理带来负面影响。
温馨提示:内容为网友见解,仅供参考
第1个回答  2019-05-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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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个回答  2015-10-20
可以改,但搜律网提醒需要满足一定的条件,以下是更改姓名和出生年月日的规定:
  (一)姓名的变更更正
  婴儿申报出生登记,其姓名可随父姓,也可随母姓,但不能起与父母姓氏无关的姓氏或无姓。公民姓名经派出所变更后,原姓名作为曾用名予以保留。被依法剥夺政治权利、管制、假释、缓刑的人,不准变更姓名。
  1、公民姓名因户口登记机关工作失误造成差错的,提供造成差错的派出所证明。
  2、下列情况凭相关证明及主管所长的审批单。
  (1)未满十八周岁公民变更姓名的,提供本人或监护人的书面申请;
  (2)离异夫妇未满十八周岁子女变更姓名的,提供本人或监护人的书面申请及离异双方同意子女变更姓名的协议书;
  (3)离异夫妇已满十八周岁子女变更姓名的,提供本人书面申请、拟随姓氏人(父或母)的《居民户口簿》,父(母)、子(女)关系无法确认的,还需提供变更姓名人与拟随姓氏人父(母)、子(女)关系的公证书;
  (4)原冠夫姓的妇女去掉夫姓,由称“氏”改为姓名,僧、道、尼由法名改为俗名的,提供本人书面申请;
  (5)使用同音异体字变更姓名的,提供本人书面申请及本人有效证件;
  3、长期未使用《居民户口簿》中登记的姓名已成事实变更姓名的,提供本人书面申请、人事档案管理部门证明及分县局人口处(科)的审批单。
  4、因其他原因必须变更姓名的,根据具体情况提供相关证件证明及分县局人口处(科)的审批单。
  (二)出生年月日的更正
  1、由本市户口登记机关造成公民出生年、月、日差错的,提供造成差错的派出所出具的加盖户口专用章的原始底票复印件;外省市户口登记机关造成差错的,提供造成差错的派出所出具的加盖户口专用章的原始底票复印件、人事档案管理部门证明、不同时期个人履历表复印件及分县局人口处(科)的审批单;(此条内容无依据)
  2、出生年、月、日由农历改为公历的,提供本人书面申请、人事档案部门证明或医院出生证明及主管所长审批单;
  3、因参军、就业、升学、结婚,或知青子女为提前返京入户等个人目的虚报年龄,要求改回实际年龄的,提供本人书面申请、出生证明、人事档案管理部门证明及分县局人口管理处(科)审批单;
  4、因办理退(离)休手续,要求更改出生年、月、日的,按照中共中央组织部、人事部、公安部《关于办理干部退(离)休手续时认定出生日期问题的通知》的通知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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