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前一方父母的老房子,婚后拆迁,拿到的房子是共同财产吗

如题所述

金钥匙法律(微信公众号)认为不是夫妻共同财产。
可以参考最高人民法院婚姻法司法解释(三)第七条 规定“婚后由一方父母出资为子女购买的不动产,产权登记在出资人子女名下的,可按照婚姻法第十八条第(三)项的规定,视为只对自己子女一方的赠与,该不动产应认定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
  从该房产来源看是婚前一方父母的拆迁后老房子置换所得,拆迁置换在民事法律角度看属于互易交易。依据该司法解释,无论该房产登记在一方父母名下,还是登记在出资人子女名下,都不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登记在一方父母名下是他人财产,登记在出资人子女名下视为出资人对一方子女的赠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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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个回答  2015-12-12
  这个具体要参看动迁组的拆迁合同,如果合同中有把配偶列为拆迁补偿受益人之一,那么拿此拆迁房款购买的安置房就有可能算为夫妻共同财产。
  其次如果离婚则要参看,当初购入此套房产的时候,房款的出资比例、产权证上的权利人名字、夫妻的结婚年限,综合考虑判定夫妻之间持有此套房产的比例。
  但此房屋产权证中还有配偶父母的名字,今后离婚时则还涉及到一个析产纠纷,就是必须先刨去对方父母的比例,剩余部分分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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