旅游业是服务业,旅游合同属于服务合同,旅游合同的整个内容都是围绕旅游服务来展开的,旅行社的主要义务是向旅游者提供符合质量要求的旅游服务,具体表现在:
第一,旅行社应亲自为旅游者提供服务,不能委托他人履行这一义务。旅游合同的签订是基于旅游者对旅行社的充分信任,这也是服务合同区别于其他合同的特性。旅游服务的质量与旅行社的规模及管理水平紧密相连,不同旅行社的服务水平可能差别很大。因此,在旅游合同签订之初,旅游者一般都会对旅行社进行多方衡量和考察,经过精心挑选才与旅行社签约。如果旅行社任意转团给其他旅行社,无异于辜负旅游者的这种信任和期待。我国《旅行社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44条规定:“旅行社因不能组团,将已签约的旅游者转让给其他旅行社出团时,须征得旅游者书面同意。未经旅游者书面同意,擅自将旅游者转让给其他旅行社的,转让的旅行社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旅行社不能随意转团,即使在特殊情况下,不得已要转团,也必须经过旅游者同意,而且旅游者的同意必须采用书面形式,口头形式的同意并不能免除旅行社随意转团的责任。如果旅游者在旅游活动中,发现旅行社有转团、拼团的现象,可以要求旅行社承担违约责任,赔偿其给旅行者造成的损失。
第二,旅行社应按约定提供服务内容。整个旅游合同都是围绕着旅游服务活动展开的,这是旅游合同的核心内容。旅游者在与旅行社签订合同时应该就提供的服务内容做出详细的规定,如所乘坐的交通工具的产地、品牌、型号、有无空调、座位数等内容作明确记载;旅游景点一项,应明确开始与结束参观的时间;明确用餐次数和标准;住宿标准应明确约定住宿房间的床位数、有无卫生间、有无电视机、有无电话、电脑可否上网等设施、设备;购物一项,应明确购物次数、购物点名称以及在每个购物点逗留的时间;旅游路线和旅游景点等。旅游时间长短不同、旅游路线不同,旅游合同的内容也有相应差别,但只要是约定在旅游合同中的,就是旅行社对旅游者的承诺,旅行社要严格遵守。如果旅行社未按约定提供服务,或者提供的旅游服务质量不符合约定的标准,要为此承担违约责任,给旅游者造成损失的,还要赔偿。
第三,保证旅游者的人身和财产安全。旅游者参加旅游,在旅游过程中,交通、住宿、饮食等都是由旅行社来安排,旅行社要对其提供的或者选择的这些服务质量和安全对旅游者负责任。旅行社还要按国家强制规定缴纳旅行社质量保证金,替旅游者办理旅游意外事故保险,并为旅行社投保旅行社责任保险,以保证在旅行社提供的服务造成旅游者财产损失,或者在意外事故给旅游者造成人身财产损害时,能让旅游者得到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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