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个回答 2011-06-09
政府无偿提供给幼儿园使用的土地属于划拨方式取得的土地使用权,按照《土地管理法》第五十六条“建设单位使用国有土地的,应当按照土地使用权出让等有偿使用合同的约定或者土地使用权划拨批准文件的规定使用土地”的要求,幼儿园在依法取得该土地使用权后,应当在规定的期限内(即1年内)动工开发建设。如遇特殊情况不能在规定的期限内动工开发建设的,应报原批准用地的人民政府批准,方可延长开发建设时间,但延长时间最长不得超过1年。未经原批准用地的人民政府同意,超过规定的期限未动工开发建设的建设用地应认定为闲置土地。幼儿园闲置了4年未开发建设,无疑属于闲置土地。根据《闲置土地处置办法》关于“连续2年未使用的,经原批准机关批准,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无偿收回土地使用者的土地使用权”的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权无偿收回幼儿园的该宗土地使用权,并重新出让或划拨给符合划拨条件的单位和个人使用。至于政府收回后转让给厂家,厂家施工给幼儿园的幼儿教育带来了安全隐患的问题,就应另当别论,建议由幼儿园向政府或政府有关部门反映,政府或政府有关部门有责任和义务督促厂家及时消除因施工给幼儿园的幼儿教育所带来的不安全隐患,以确保幼儿园幼儿教育的安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