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闻记者证与采访权
从事新闻采编工作,需要有身份证明。2005年3月1日起施行《新闻记者证管理办法》第二条规定:全国新闻机构使用统一样式的记者证,证件名称为“新闻记者证”。符合持证的条件是什么?“管理办法”第十一条规定:(1)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新闻工作者职业道德;(2)具备大学专科以上学历和经国务院有关部门认定的新闻采编从业资格;(3)在新闻机构编制内从事新闻采编工作的人员,或者经新闻机构正式聘用,从事新闻采编工作且连续聘用时间已达一年以上的非编制内人员。第十三条还规定,新闻采编人员从事采访工作必须持有新闻记者证,并应在新闻采访中主动向采访对象出示。新闻记者从事新闻采访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
综上所述,“新闻记者证”可以表述为:它是我国新闻机构的新闻采编人员从事新闻采访活动使用的有效工作身份证件,由新闻出版总署统一印制并核发。这意味着,“记者证”是从事新闻工作的一个合法凭证。此外,《新闻记者证管理办法》的颁布、实施,对“记者证”的确认,也是新闻职业化的一个表现。由此可见,新闻出版总署统一核发记者证,等于赋予了持证的新闻记者以相应的权利———“新闻采访权”。从这个角度说,不管是三年前因无“证”到沈阳采访而被扣留的央视记者,还是今年年初被打致死的兰成长,尽管其各自的遭遇深受同情,毕竟还有一点有苦难言的味道。
新闻采访权的涵义,学界比较主流的有三种:“信息搜集说”、“自主调查研究说”与“知情权与表达自由说”。学者杰文津认为:“以上三种观点的后两种,在内容和逻辑上都有其不可忽略的弊漏:‘自主调查研究说’虽然指出了新闻记者能够对某一个事件有一定自己调查的自由,但却是完全站在‘新闻党性’原则的立场上来表述。‘知情权与表达自由说’能够结合西方先进的权利保护思想,以系统论来理解采访、编辑、报道的内在联系是非常有益的思路。但是笔者认为,采访权本身有其概念范畴,该说容易导致这一范畴的随意扩大。基于此,笔者认为应当采信‘信息搜集说’一论作为对采访权内涵的贴切解释。”②因此,我们不妨将新闻采访权的涵义理解为:新闻采访权是指新闻工作者采集新闻素材、获取新闻信息的权利。
新闻采访权是不是持证记者的专利?
新闻采访权是否持证记者的专利?如果对这个问题做出肯定的回答,上述两起事件的结果,也就有了某种必然性。但这样一来,无异于剥夺了聘用记者、实习记者以及特约记者的新闻采访权。
这些类型的“记者”能不能申办新闻记者证的问题,到目前为止,可以查阅的明文规定只有《新闻记者证管理办法》。其第十一条规定:“
经新闻机构正式聘用从事新闻采编工作且连续聘用时间已达一年以上的非编制内人员可以申办记者证。”第十二条:“新闻机构以外的工作人员,包括为新闻单位提供稿件或节目的通讯员、特约撰稿人、特约记者,专职或兼职为新闻机构采编新闻稿件的其他人员不发新闻记者证。”
依照这些规定,那么那些进入媒体从事新闻采编不足一年,或者虽然工作满一年,却尚未具有相应资格的新闻从业人员拥有新闻采访权吗?
事实上,即便是中央级媒体,其聘用的采编人员中,也未必全部拥有记者证。作为弥补措施,新闻单位大多采用本单位印制的工作证或采访证件。如兰成长随身携带的“新闻工作证”上,盖有记者站的钢印,就可以证明其身份。
新闻媒体每年都要接纳新闻或其他专业学生前来实习,媒体也不可能给实习生申办统一的新闻记者证,只能办理标识有“实习记者”字样的证件,以方便他们进行新闻采访活动。此外,根据采访需要,不少媒体还不定期临时聘请特约记者。假如被采访单位都以聘用记者(实习记者、特约记者)没有记者证为由,拒绝采访,甚至动粗,新闻单位该如何应对呢?
在新闻实践中,不管是新闻单位的正式聘用人员还是实习记者、特约记者,都承担着新闻工作赋予他们的职务责任。对他们而言,新闻记者证或新闻单位出具的有关证件、介绍信,意味着什么?中国人民大学的马少华副教授给出的回答是:“前者表达的是国家认可的职业资格;后者表达的是新闻单位为此承担的责任,新闻单位对他们的信任,并由此为他们向被采访者争取信任。”③依照目前的新闻体制,“聘用记者”、“特约记者”以及“实习记者”,新闻单位无法为其申办正式的记者证,但只要有新闻单位颁发的相关证件或证明,理应也有新闻采访的权利。当然,这种“采访权”常是临时的,有效时间较短。它是新闻单位采访权利的一种延伸,新闻单位相应地承担这些非正式记者采访活动所带来的法律后果。
新闻媒体承担着向公众传递信息、使公众了解事实真相的特殊职责,从宪法中公民言论自由权利延伸出的新闻自由,实际上肯定了新闻工作者正常采访的权利。这里的“新闻工作者”应该是一个广义的概念,既包括拥有“记者证”的记者,也应该包括那些聘用、特约和实习记者。可见新闻采访权并非持证记者的专利,上述两起事件中,没有“记者证”就没有新闻采访权的说法,显然是站不住脚的。
新闻采访权固然是记者展开工作的首要权利,就兰成长被暴打致死事件而言,假设兰成长不以记者的身份,而是以一个普通公民的身份,并且不存在任何讹诈嫌疑的话,能不能到那家煤矿采访呢?
普通公民就某一事件或问题,向有关部门或单位了解情况,就是我们通常所谓的“知情权”,它离不开知情诉求者主动的了解、调查。从这个意义上说,这种知情权也可说是一种采访权。近年来,不少市民在街头用摄像机摄录许多现场新闻,提供给新闻单位;个人用博客在网上采集信息,传播信息,也都不失为一种采访的权利。但是这种了解、调查与现场摄制,和专业的“新闻采访权”有区别,也是没有疑义的。
兰成长倘以普通公民的身份当然也可以去那家煤矿了解情况,但其实际效果如何,恐怕难以与记者的采访相提并论。社会之所以需要专业的记者来承担这项工作,其原因就在于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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