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警察在依法执行职务,需要查明有关人员身份信息的情况下,经出示执法证件,可以查看公民的身份证。
《居民身份证法》第十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民应当出示居民身份证证明身份:
(一)、常住户口登记项目变更;
(二)、兵役登记;
(三)、婚姻登记、收养登记;
(四)、申请办理出境手续;
(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需要用居民身份证证明身份的其他情形。
依照本法规定未取得居民身份证的公民,从事前款规定的有关活动,可以使用符合国家规定的其他证明方式证明身份。
第十五条:人民警察依法执行职务,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出示执法证件,可以查验居民身份证:
(一)、对有违法犯罪嫌疑的人员,需要查明身份的;
(二)、依法实施现场管制时,需要查明有关人员身份的;
(三)、发生严重危害社会治安突发事件时,需要查明现场有关人员身份的;
(四)、在火车站、长途汽车站、港口、码头、机场或者在重大活动期间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规定的场所,需要查明有关人员身份的;
(五)、法律规定需要查明身份的其他情形。
有前款所列情形之一,拒绝人民警察查验居民身份证的,依照有关法律规定,分别不同情形,采取措施予以处理。
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扣押居民身份证。但是,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执行监视居住强制措施的情形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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