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合同是和分公司签的,劳动纠纷主体是总公司还是分公司?

劳动合同是和分公司签的,合同上盖的是分公司的章,分公司负责人也有用印,现在分公司从5月起就未发工资,社保也只交到了8月份,分公司负责人说所有责任都只对应到总部,他没有责任。想请问和分公司签署劳动合同的情况下,申请劳动仲裁主体是分公司还是总公司?分公司负责人就没有责任吗?

  劳动合同是和分公司签的,劳动纠纷主体是分公司,劳动者和用人单位按照啊·《劳动合同法》合法签订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应当承担向对应的责任。
  如果分公司未取得营业执照,那么分公司和劳动者签订的劳动到合同可以由劳动部门或人民法院认定为无效。
  《劳动合同法》

  第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民办非企业单位等组织(以下称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订立、履行、变更、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适用本法。
  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与其建立劳动关系的劳动者,订立、履行、变更、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依照本法执行。
  第九十三条 对不具备合法经营资格的用人单位的违法犯罪行为,依法追究法律责任;劳动者已经付出劳动的,该单位或者其出资人应当依照本法有关规定向劳动者支付劳动报酬、经济补偿、赔偿金;给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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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个回答  推荐于2018-03-10
看分公司是不是法人,比如有没有公司营业执照,是法人就能告。而且劳动合同只能告公司,不关公司负责人的事本回答被网友采纳
第2个回答  推荐于2017-11-21
劳动合同的甲方是谁就是谁,也就是你说的分公司。本回答被网友采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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