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人在一个网络公司工作三年(实习三个月,签劳动合同两年9年月),3月4日公司副总找我谈话,以我心态不好将我辞退(未事先通知),第二天我办的离职手续,公司多发给我一个月的工资为补偿,8日公司集体发工资,我拿到了2月份的工资,4月8日去领补偿的工资,请问,公司这样作符合不符合劳动法规定??补偿我一个月的工资对不对??(劳动合同一年一签)
“第四十七条 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这条不适用于我吗???
追答适用26/47和87条。
追问我想请问下……一共应该补偿我几个月的工资??是基本工资还是???谢谢
追答违法解除6个月工资,补偿标准计算基础为按照离职前12个月平均工资。
追问也就是说一共应该补偿我7个月的工资了??谢谢
追答是的
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应当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 规定的经济补偿标准的二倍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