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情的经过:我今年为了孩子入托租了一处离单位较近的房子,在2008年8月3日按当时签的交房协议房东将房子交给了我,可是我因自己的家电在山东济南,还未搬来,所以并未入住。8月3日房东给我装上了她提供的热水器(旧),由于当时正是非供气时间,所以只简单试了一下,就关上了。第二天,也就是8月4日下午,我拿着钥匙去了房子,发现洗澡的莲蓬头下面连接的管子烂了,就去买了新的换上,当时是下午4点30左右,物业已经供气,所以我便打开气试试热水器是否是好的,可是打了几次都没有出热水,所以我就关了气阀门和热水器出水阀,并电话告知房东热水器不能用,房东答应第二天的中午11点来给我试热水器,然后我就锁上门离开了(走时未关热水器的进水阀)
到当天(8月4日)晚8点12分左右,房东给我打电话说房子漏水了,把二楼给淹了,我就赶紧打的去了房子那,打开门看到热水器的出水管那正在向外刺水,我赶紧关闭了总开关,我走到热水器处看到连接热水器出水口的管子上的螺母裂了一整圈的缝,水就是从那出来的。
请问各位版主:
1、现在二楼的住户因我租的房子漏水造成了一定的损失,她现在就抓住我不放了,我想问一下,她是否应该直接找我,还是应该找我的房东,由房东再来找我?
2、而且现在二楼住户还要我押1000元钱给她,她给我出个东西,就说以后等她家墙干了后装修什么的直接从里面出,我可以给她这1000元钱吗?这个协议合法吗?
3、现在出现这样的事情是不是责任应该都由我负,我觉得房东提供给我的热水器有问题也是造成漏水的原因,我的房东是否也有责任,如赔偿损失他是否也应该承担一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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