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个回答 推荐于2017-12-16
我来回答:
首先,从文字理解,男女双方均为中国公民(即便超过一年,男方婚后拿到某国绿卡,也遵从此条),适用的法律是中国最新婚姻法,由此,排除在国外男方的所谓经常居住地诉讼离婚的可能性。
其次,针对性的对楼主的问题阐述如下:
1、离婚诉讼的受理法院,包括2个:婚姻缔结地(即婚姻登记地)和被告住所地基层法院,由此,楼主可以直接到登记地法院提起离婚诉讼;另,若男方离开住所地超过一年,则按特别管辖,由原告方住所地人民法院受理。
2、婚后购置的房产,一般按共同财产分割;但下列2个例外:
1)若男方有证据证明该房产购置款全部或部分为其婚前财产,且婚后书面约定该款项为男方个人财产的,则该部分款项划入男方婚前财产,不列入共同财产进行分割(女方的相应部分购置款也按此条进行);其余部分按共同财产分割第十七条 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2)购房款全部或部分来源于一方的继承或赠与,且继承或赠与合同中约定只归男女一方所有的,则,划入一方的个人财产,不列入共同财产分割。
按楼主文中的意思来看,该房产应为共同财产予以分割,而与男方离开多久没有任何关系。
3、男方不在国内的离婚诉讼管辖法院,前面已予以阐述,由婚姻登记地法院受理;而男方是否中途回国,与受理管辖法院没有关系。若想在女方即原告的住所地法院起诉,只有两种可能:1)婚姻登记地在女方住所地;2)男方离开住所地超过一年。
4、按楼主的说法,男方是不同意离婚的,而人民法院判决准予离婚的标准就一个准则“双方的感情确已破裂”,认定的标准,具体参见婚姻法第32条的几种情形,重点坚持“男方离开国内无法照顾家庭成员为理由,且感情已经没有调和的可能性”;而一方不同意离婚,法院受理后,也有可能判决不准离婚,那么,楼主可在判决生效6个月后,再次提起离婚诉讼,则,法院一定会判决准予离婚。
以下,是婚姻法相应条款,请加以对照:
第三十一条 男女双方自愿离婚的,准予离婚。双方必须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婚姻登记机关查明双方确实是自愿并对子女和财产问题已有适当处理时,发给离婚证。
第三十二条 男女一方要求离婚的,可由有关部门进行调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
(一)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
(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的;
(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第十七条 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资、奖金;
(二)生产、经营的收益;
(三)知识产权的收益;
(四)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但本法第十八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
(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夫妻对共同所有的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
第十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夫妻一方的财产:
(一)一方的婚前财产;
(二)一方因身体受到伤害获得的医疗费、残疾人生活补助费等费用;
(三)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的财产;
(四)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
(五)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
第三十九条 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照顾子女和女方权益的原则判决。
第四十条 夫妻书面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归各自所有,一方因抚育子女、照料老人、协助另一方工作等付出较多义务的,离婚时有权向另一方请求补偿,另一方应当予以补偿。
第四十二条 离婚时,如一方生活困难,另一方应从其住房等个人财产中给予适当帮助。具体办法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
第四十七条 离婚时,一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夫妻共同财产,或伪造债务企图侵占另一方财产的,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夫妻共同财产或伪造债务的一方,可以少分或不分。离婚后,另一方发现有上述行为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财产。
第十九条 夫妻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约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适用本法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的规定。
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的约定,对双方具有约束力。
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约定归各自所有的,夫或妻一方对外所负的债务,第三人知道该约定的,以夫或妻一方所有的财产清偿。本回答被提问者和网友采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