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雇佣关系
工资、薪金所得是属于非独立个人劳务活动,即在机关、团体、学校、部队、企事业单位及其他组织中任职、受雇而得到的报酬;劳务报酬所得则是个人独立从事各种技艺、提供各项劳务取得的报酬。
两者的主要区别在于,前者存在雇佣与被雇佣关系,后者则不存在这种关系。
2. 劳务报酬所得属于独立个人劳务所得,工资、薪金所得属于非独立个人劳务所得。
个人从事的劳务作为独立个人劳务,一般应符合以下条件:
(1)其医疗保险、社会保险、假期工资等方面不享受单位员工待遇;
(2)其从事劳务服务所取得的劳务报酬,是按相对的小时、周、月或一次性计算支付;
(3)其劳务服务的范围是固定的或有限的,并对其完成的工作负有质量责任;
(4)其为提供合同规定的劳务所相应发生的各项费用,由其个人负担。
从个人所得税法的规定来看,在企业“任职或者受雇”以及“聘用”的人员提供的劳务不具有独立性,劳动的提供需通过其任职或受雇企业这个载体来进行或约束.
而“非任职或者受雇”以及“非聘用”的人员提供的劳务具有一定的独立性,劳务的提供不受任职或受雇企业这个载体的约束,劳动者根据自己的意愿,可以在企业进行,也可以不在企业进行。
也就是说存在雇佣与被雇佣关系的为工资、薪金所得,不存在雇佣与被雇佣关系的为劳务报酬所得;或者从劳动者提供的劳务是否为“独立”这个角度也能界定劳动者与企业是“任职或者受雇”还是“非任职或者受雇”的关系,或者“聘用”与“非聘用”的关系。
扩展资料:
一、两项所得混淆的原因:
1、两项所得的对价都是或主要是个人劳动的对价,难以分清。这是产生混淆的社会原因、天然因素。
2、相关政策文件区分逻辑不清晰、互相矛盾,甚至可以说没有逻辑。这是制度原因、人为因素。
但依据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由用人单位承担或者支付给员工的下列费用不属于工资:
(1)社会保险费;
(2)劳动保护费;
(3)福利费;
(4)用人单位与员工解除劳动关系时支付的一次性补偿费;
(5)计划生育费用;
(6)其他不属于工资的费用。
二、劳务费和工资的意义
劳务费:劳务报酬所得,是指个人从事设计、装潢、安装、制图、化验、测试、医疗、法律、会计、咨询、讲学、新闻、广播、翻译、审稿、书画、雕刻、影视、录音、录像、演出、表演、广告、展览、技术服务、介绍服务、经纪服务、代办服务以及其他劳务取得的所得。
工资是工钱的一种类型,工资即员工的薪资,是固定工作关系里的员工所得的具有发放上的时间规则的薪酬,是雇主或者法定用人单位依据法律规定、或行业规定、或根据与员工之间的约定,以货币形式对员工的劳动所支付的报酬。
工资是劳务报酬(劳酬)中的一种主要形式。构件之一是员工,之二是具有发放上的时间规则,之三是薪资一般是货币形式·。
因此,工资是劳务报酬(劳酬)中的一种主要形式,并非任何劳务报酬都是工资,例如被邀请做报告所得的报酬就不是工资。薪酬,由薪和酬组成。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工资薪金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劳务报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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