可以起诉,对被监禁的人提起的诉讼由原告住所地的人民法院管辖。
法律规定:
《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二条 下列民事诉讼,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原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原告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一)对不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居住的人提起的有关身份关系的诉讼;
(二)对下落不明或者宣告失踪的人提起的有关身份关系的诉讼;
(三)对被采取强制性教育措施的人提起的诉讼;
(四)对被监禁的人提起的诉讼。
第九十条 受送达人被监禁的,通过其所在监所转交。
受送达人被采取强制性教育措施的,通过其所在强制性教育机构转交。
扩展资料:
一、服刑人员民事传票送达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八十八条 直接送达诉讼文书有困难的,可以委托其他人民法院代为送达,或者邮寄送达。邮寄送达的,以回执上注明的收件日期为送达日期。
受送达有在监狱服刑的,法院可以通过委托送达的方式委托监狱部门进行送达。
二、法律文书送达难的原因
一是被告躲债逃避法律责任。不少民间借贷案件的债务人因经营不佳或投资失败,资金链断裂后,外出躲债,行踪不定。当起诉到法院时,被告采取逃避的心态应对法院诉讼,躲避法院的传唤,规避法律的追责。
二是对拒收文书的当事人缺乏应对举措。在司法实践中,有些受送达人想尽各种办法拒收法律文书,躲避送达。
如由于双方不熟悉,受送达人明明近在眼前,却擦肩而过。再如有个法院在送达时,当事人明明在家,就是不开门,送达干警在当地居委会人员地见证下,找来开锁匠强制开门,当事人反而进行报警,法院干警在与公安人员进行沟通时,当事人却趁机逃脱。
再如有些当事人起诉前还在家,而法律文书送达时就玩起了失踪。对于当事人的这些躲避行为,缺乏相关的法律应对举措,办案人员只能穷尽一切措施进行寻找,送达难愈发突出。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可以。
虽在服刑,但不影响其成为民事诉讼当事人。
如罪犯在被交付执行刑罚前剩余刑期在一年以下,应由看守所代为执行刑罚。
服刑期间遇民事诉讼,根据《看守所留所执行刑罚罪犯管理办法》规定,对于须由罪犯本人出庭的,凭法院出庭通知书办理临时离所手续,由司法警察负责押解看管,并于当日返回。
罪犯因特殊情况不宜出庭的,看守所可与法院协商,由法院到看守所开庭审理。
如罪犯在被交付执行刑罚前剩余刑期在一年以上的,则应由监狱执行刑罚。而在监狱的服刑人员能否出庭应诉,监狱法并无明确规定。
服刑人员可以接收法院传票。民事诉讼法第82条规定,受送达人被监禁的,通过其所在监所或劳动改造单位转交。受送达人是被劳动教养的,通过其所在劳动教养单位转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