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在事业单位工作了7年一直没有签合同,也没有任何的社会保险,在这期间我提出了好多次,单位以各种理由敷衍我。现在单位以改革为理由辞退我,说我是临时工,而且今年的工资(2010年1-8月)一直没发,我是9月3日离开单位。我去劳动局申请劳动仲裁,现在裁定结果是让单位就补发我8个月加3天的工资,其它的什么都没有。劳动仲裁这样合理吗?帮帮我吧!!我该怎么办?谢啦!
我向仲裁院主张了双倍工资、经济补偿金、社会保险。劳动局仲裁院的回答是他们有文件不支持这些。是真的吗?
劳动法中没有对按日结算工资的相关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有关规定制定的《工资支付暂行规定》中有对支付工资的时间规定。
根据《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第七条规定:工资必须在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的日期支付。如遇节假日或休息日,则应提前在最近的工作日支付。工资至少每月支付一次,实行周、日、小时工资制的可按周、日、小时支付工资。
扩展资料: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五十条规定:工资应当以货币形式按月支付给劳动者本人。不得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劳动者的工资。
第五十一条:劳动者在法定休假日和婚丧假期间以及依法参加社会活动期间,用人单位应当依法支付工资。
根据《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第四条规定,工资支付主要包括:工资支付项目、工资支付水平、工资支付形式、工资支付对象、工资支付时间以及特殊情况下的工资支付。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工资支付暂行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