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刑事诉讼法》 第一百零八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有犯罪事实或者犯罪嫌疑人,有权利也有义务向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法院报案或者举报。
第一百一十条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或者公安机关对于报案、控告、举报和自首的材料,应当按照管辖范围,迅速进行审查,认为有犯罪事实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时候,应当立案;认为没有犯罪事实,或者犯罪事实显著轻微,不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时候,不予立案,并且将不立案的原因通知控告人。控告人如果不服,可以申请复议。
第一百一十一条 人民检察院认为公安机关对应当立案侦查的案件而不立案侦查的,或者被害人认为公安机关对应当立案侦查的案件而不立案侦查,向人民检察院提出的,人民检察院应当要求公安机关说明不立案的理由。人民检察院认为公安机关不立案理由不能成立的,应当通知公安机关立案,公安机关接到通知后应当立案。公安机关接到通知后应当立案。
追问警察说:虽然是从你家抓走的,但是你不能证明这个是你的,所以不够成盗窃罪。对方在我家抓的时候我们全家人都不知道,事后出去看了才知道的,公安局不立案
追答你好
这个证明责任不在你,而在公安机关
追问他不同意立案,他说我邻居可以说是我偷他家的。已经确定的是他从我家里抓走的时候我们当时并不知情,事后知道才报警的。警察说邻居可以先污告我们盗窃
追答向当地检察院投诉举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