向其开户银行提供付款依据即可处理。
依据《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第四十条规定:单位从其银行结算账户支付给个人银行结算账户的款项,每笔超过5万元的,应向其开户银行提供下列付款依据:代发工资协议和收款人清单;奖励证明;新闻出版、演出主办等单位与收款人签订的劳务合同或支付给个人款项的证明。
证券公司、期货公司、信托投资公司、奖券发行或承销部门支付或退还给自然人款项的证明;债权或产权转让协议;借款合同;保险公司的证明;税收征管部门的证明;农、副、矿产品购销合同;其他合法款项的证明。从单位银行结算账户支付给个人银行结算账户的款项应纳税的,税收代扣单位付款时应向其开户银行提供完税证明。
扩展资料:
银行结算的相关要求规定:
1、收入汇缴账户除向其基本存款账户或预算外资金财政专用存款户划缴款项外,只收不付,不得支取现金。业务支出账户除从其基本存款账户拨入款项外,只付不收,其现金支取必须按照国家现金管理的规定办理。
2、存款人开立单位银行结算账户,自正式开立之日起3个工作日后,方可办理付款业务。但注册验资的临时存款账户转为基本存款账户和因借款转存开立的一般存款账户除外。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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