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地产建设工程的发包一般有直接发包和招标发包两种方式。建筑工程的直接发包,是指由发包方直接选定特定的
承包商,与其进行一对一的协商谈判,就双方的权利义务达成协议后,与其签订建筑工程承包合同的发包方式。这种方式简便易行,节省发包费用,但缺乏竞争带来的优越性,在实行
市场经济的条件下,这种发包方式应当只适用于少数不适用于采用
招标方式发包的特殊建筑工程。
根据我国《招标投标法》第66条的规定,涉及国家安全、
国家秘密、抢险救灾或者属于利用扶贫资金实行以工代赈、需要使用农民工等特殊情况,不适宜进行招标的项目,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可以不进行招标。此外,《工程建设项目招标范围和规模标准规定》第8条规定,建设项目的勘察、设计、采用特定专利或者专有技术的,或者其建筑艺术造型有特殊要求的,经项目主管部门批准,可以不进行招标。《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10条规定,工程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县级以上
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可以不进行施工招标:①停建或者缓建后恢复建设的
单位工程,且承包人未发生变更的;②施工企业自建自用的工程,且该施工企业资质等级符合工程要求的;③在建工程追加的附属小型工程或者主体加层工程,且承包人未发生变更的;④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