该观点不正确。
不做法律禁止的事是尽义务。
做法律要求做的事也是尽义务。
二者结合,义务才能履行,权利才能实现。
这个观点片面。
义务有约定义务与法定义务;有作为义务与不作为义务。
本案观点,仅指履行了法定的不作为义务,属于义务的很少的一部分。
还要行使法律赋予的权力;在法律许可范围内生产、生活、工作。不然忠实履行义务为哪般,如劳动即是权利也是义务。
这句话显然是片面的,在行政法领域就不能这么说。行政法领域只有法律规定合法的才能做,不能认为“只要不做法律禁止做的事就是忠实履行了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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