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规定:公务员不得从事任何营利性活动,相关规定如下,公务员应当遵纪守法,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散布有损宪法权威、中国共产党和国家声誉的言论,组织或者参加旨在反对宪法、中国共产党领导和国家的集会、游行、示威等活动;
(二)组织或者参加非法组织,组织或者参加罢工;
(三)挑拨、破坏民族关系,参加民族分裂活动或者组织、利用宗教活动破坏民族团结和社会稳定;
(四)不担当,不作为,玩忽职守,贻误工作;
(五)违反有关规定从事或者参与营利性活动,在企业或者其他营利性组织中兼任职务;
(六)滥用职权,侵害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
公务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获得履行职责应当具有的工作条件;
(二)非因法定事由、非经法定程序,不被免职、降职、辞退或者处分;
(三)获得工资报酬,享受福利、保险待遇;
(四)参加培训;
(五)对机关工作和领导人员提出批评和建议;
(六)提出申诉和控告;
(七)申请辞职;
(八)法律规定的其他权利。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
公务员兼职是指公务员在担任本职工作外,还兼任其他职务工作的情形。如前所述,由于公务员兼职违背了一人一职的原则,因此,《公务员法》第42条规定:“公务员因工作需要在机关外兼职,应当经有关机关批准,并不得领取兼职报酬。”禁止公务员兼职,是多数实行现代公务员制度的国家的共同规定(如德国《公务员法》第65条规定,政府不得批准下列兼职工作:兼职的种类和范围需要占用公务员大量精力,以至妨碍了公务员正常履行公务;兼职会与公务员的义务发生矛盾;兼职从事的工作是公务员所属的行政机关处理或将会处理的事务;兼职会影响到公务员的公正性或不偏不倚;兼职会严重限制将来对公务员的任用;兼职会损害公共行政管理的形象等等),但这些规定一般并不禁止公务员从事学术性、公益性的兼职,但严格禁止公务员在营利性组织中担任兼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