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保追诉过了时效性,如何讨回

我在2000年——2007年在一家事业单位工作,当时刚毕业,不知道必须交社保,因此公司没签劳动合同也没买社保,现在我找到社保局,被告之只有劳动委员会出具劳动关系的认定,就可以责令公司补缴社保。我找劳动仲裁委员会,但委会员以超出时效性不受理,出具了不受理通知书,让我到法院起诉,目前虽然法院受理了,但法院工作人员私下来告之,我这种超出时效的,多半得不到法院支持。我查了很多法律条文,都没有一个明确的解释。想请法律专业人士帮我看看能不能找到具体法律条文追回社保

很难要求补交了。
1、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规定,劳动争议仲裁的时效期为一年,是指从你知道或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之日一年内为时效期。
2、社保是从2008年1月1日起,劳动合同法规定强制缴纳的,以前没有强制规定必须缴纳,所以很难得到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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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个回答  2022-01-20
超过追诉期的还可以起诉要求补交,清缴社保是没有两年限制的,两年追诉期只是对公司不再处罚
第2个回答  2018-03-29
向法院起诉。本回答被提问者采纳
第3个回答  2018-03-29
应该没戏了
第4个回答  2018-03-29
超出时效就追不回来了追答

另外必须缴纳社保的法律是2008年出来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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