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在2000年——2007年在一家事业单位工作,当时刚毕业,不知道必须交社保,因此公司没签劳动合同也没买社保,现在我找到社保局,被告之只有劳动委员会出具劳动关系的认定,就可以责令公司补缴社保。我找劳动仲裁委员会,但委会员以超出时效性不受理,出具了不受理通知书,让我到法院起诉,目前虽然法院受理了,但法院工作人员私下来告之,我这种超出时效的,多半得不到法院支持。我查了很多法律条文,都没有一个明确的解释。想请法律专业人士帮我看看能不能找到具体法律条文追回社保
另外必须缴纳社保的法律是2008年出来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