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2018年8月1日起调整我市最低工资标准:苏州市区、张家港市、常熟市、太仓市、昆山市均执行省一类地区月最低工资标准,由原1940元/月调整为2020元/月;非全日制用工小时最低工资标准,由原17元/小时调整为18.5元/小时。
近年来,我市通过实行最低工资标准制度,构筑起保障和提高职工工资收入水平的底线,有力促进了企业职工工资收入的正常增长。近日,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印发了《关于调整全省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我市适用省一类地区最低工资标准调整方案。
扩展资料
有四类收入不作为最低工资的组成部分,用人单位应按规定另行支付:
一、加班加点的工资;
二、中班、夜班、高温、低温、井下、有毒有害等特殊工作环境、条件下的津贴;
三、劳动者按下限缴存的住房公积金;
四、法律、法规和国家规定的劳动者福利待遇等。实行计件工资或提成工资等工资形式的企业,在科学合理的劳动定额基础上,其支付劳动者的工资也不得低于相应的最低工资标准。此外,企业支付给顶岗实习学生的实习报酬和勤工助学学生的劳动报酬应按照小时计酬,并不得低于我市小时最低工资标准。
参考资料来源:人民网-苏州最低工资标准调至每月2020元 8月1日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