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次被传唤时因错过时间未能按时到庭,如果第二次接到传唤又未到怎么办

因为被传唤人经常出差,并不一定天天在家,第一次传唤时错过时间没去,如果法院第二次再传唤时被传唤人不在家又错过了时间,将会怎么处理(民事案件,被传唤人是被告)

《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条规定:“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如果是必须到庭的被告,法院可以进行拘传(属于强制措施)。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100条的规定,适用拘传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第一,必须是必须到庭的被告。所谓必须到庭的被告,是指负有赡养、抚育、扶养义务和不到庭就无法查清案件事实的被告。因为诉讼标的为赡养、抚育、扶养的案件,直接涉及到权利人的基本生活问题,并且原、被告之间有一定的亲属关系,适宜用调解方式解决。如被告不到庭,则不利于原告合法权益的保护和调解的进行。即使法院硬性判决,也不利于判决的履行。对于被告不到庭就无法查清案件事实的,也必须要求其到庭。如给国家、集体或他人造成损害的未成年人的法定代理人即是。

第二,对必须到庭的被告已经两次传票传唤。法律要求必须用法院传票并依照法定的程序和送达方式,传唤的次数是两次。

第三,必须到庭的被告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正当理由,即指不可抗力的事由或事实,当事人无法预见和难以自行克服的困难,如自然灾害、突然病重等情况。没有这类理由,当事人的其他借口均不成立。

以上三条同时具备时,人民法院才能适用拘传措施。适用拘传措施,由合议庭或独任审判员提出意见,报经本院院长批准,并填写拘传票,直接送达被拘传人,由被拘传人签字或盖章。在拘传前,应向被拘传人说明拒不到庭的后果,经批评教育仍拒不到庭的方可拘传其到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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也就是说,如果不是必要出庭的被告,经过传票传唤后,被告拒绝到庭,法院可以进行缺席审判,缺席审判显然不利于被告。

如果是必须到庭的被告,比如:负有赡养、抚育、扶养义务和不到庭就无法查清案件事实的被告。法院在两次传票传唤后,被告无正当理由不到庭的,法院可以进行强制措施:拘传。

但是,拘传和传唤一样都不能超过12个小时。

正当理由,指不可抗力的事由或事实,当事人无法预见和难以自行克服的困难,如自然灾害、突然病重等情况。没有这类理由,当事人的其他借口均不成立。楼主经常出差,不一定天天在家不能作为拒绝到庭的借口。

根本没有这个必要拒绝到庭,惹火了法官只会不利于楼主。拘传和传唤的性质可不一样,拘传是由法警强制带走,属于强制措施(与强制措施之一的拘留的区别在于时间长短),传唤是被传唤人自己去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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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个回答  2007-03-16
如接到法院传票而拒不到庭的,缺席判决。如果因出差未接到法院传票的,法院继续送达传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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