父母离婚后孩子判给男方,女方是监护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二十一条规定:夫妻离婚后,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无权取消对方对该子女的监护权。但是未与该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对该子女有犯罪行为、虐待行为或者对该子女明显不利的,人民法院认为可以取消的除外。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二十条规定:监护人不履行监护职责,或者侵害了被监护人的合法权益,民法通则第十六条、第十七条规定的其他有监护资格的人或者单位向人民法院起诉要求监护人承担民事责任的。
按照普通程序审理,要求变更监护关系的,按照特别程序审理;既要求承担民事责任,又要求变更监护关系的,分别审理。
扩展资料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民政部联合发文,规定“教唆、利用未成年人实施违法犯罪行为,情节恶劣的,人民法院可以判决撤销其监护人资格”。
对于教唆、利用子女实施违法犯罪行为的监护人,可由民政、妇联等部门作为申请人向法院申请撤销监护人资格,由民政、妇联等部门作为监护人代为抚养。
但由于目前暂无合适的安置机构,无法为涉案儿童提供矫正、教育的良好环境,相关司法判例并不多。
参考资料来源:人民网--让孩子摆脱恶劣监护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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