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姻法》中关于家庭暴力的规定
⑴新《婚姻法》第3条第2款明文规定:禁止家庭暴力。
⑵新《婚姻法》第32条第3项规定:实施家庭暴力的,受害人可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
⑶新《婚姻法》第43条规定: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家庭成员,受害人有权提出请求,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以及所在单位应当予以劝阻、调解。对正在实施的家庭暴力,受害人有权提出请求,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应当予以劝阻;公安机关应当予以制止。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家庭成员,受害人提出请求的,公安机关应当依照治安管理处罚的法律规定予以行政处罚。
⑷新《婚姻法》第45条规定:对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受害人可以依照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向人民法院自诉;公安机关应当依法侦查,人民检察院应当依法提起公诉。
⑸新《婚姻法》第46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三)实施家庭暴力的;(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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