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化学产品。包括化合物,组合物,用适当的化学、物理参数和/或制备方法描述的化学产品。例如治疗糖尿病的中药组合物,一种从豌豆中利用酶解的方法获得的抗氧化肽,具有某种功能的基因或蛋白。
2、化学产品用途发明。化学的医药用途如果以“用于治病”、“用于诊断病”、“作为药物的应用”等等这样的权利要求申请专利,则属于专利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三)项“疾病的诊断和治疗方法”,不能被授予专利权。
但是由于药品及其制备方法均可依法授予专利权,因此物质的医药用途发明以药品权利要求或者例如“在制药中的应用”、“在制备治疗某病的药物中的应用”等等属于制药方法类型的用途权利要求申请专利,则可以授予专利权。
3、由于医学领域还涉及生物材料,因此还可以申请涉及以基因、载体、重组载体、转化体、多肽或蛋白质、融合细胞、单克隆抗体为主题的发明。
权利要求可包括上述主题的产品本身,制备方法以及用途。请求保护的用途,如与疾病的诊断和治疗有关,应写成“在制药中的应用”、“在制备治疗某病的药物中的应用”。
扩展资料
专利特点:
1、排他性
也即独占性。它是指在一定时间(专利权有效期内)和区域(法律管辖区)内,任何单位或个人未经专利权人许可都不得实施其专利。
对于发明和实用新型,即不得为生产经营目的制造、使用、许诺销售、销售、进口其专利产品。对于外观设计,即不得为生产经营目的制造、许诺销售、销售、进口其专利产品,否则属于侵权行为。
2、区域性
区域性是指专利权是一种有区域范围限制的权利,它只有在法律管辖区域内有效。除了在有些情况下,依据保护知识产权的国际公约,以及个别国家承认另一国批准的专利权有效以外,技术发明在哪个国家申请专利,就由哪个国家授予专利权。
而且只在专利授予国的范围内有效,而对其他国家则不具有法律的约束力,其他国家不承担任何保护义务。但是,同一发明可以同时在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国家申请专利,获得批准后其发明便可以在所有申请国获得法律保护。
3、时间性
时间性是指专利只有在法律规定的期限内才有效。专利权的有效保护期限结束以后,专利权人所享有的专利权便自动丧失,一般不能续展。发明便随着保护期限的结束而成为社会公有的财富,其他人便可以自由地使用该发明来创造产品。
专利受法律保护的期限的长短由有关国家的专利法或有关国际公约规定。世界各国的专利法对专利的保护期限规定不一。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专利
参开资料来源:百度百科—药物专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