千万不要垫付!
我用自己的亲身经历来说明:
前年我发生了一个小的交通事故,对方受伤了,等交警和保险公司(我入的是全险)处理完毕,我同伤者去往医院并一直垫付医药费。
虽然朋友都不让我垫付,我还是坚持垫付,我当时坚决的认为这是人道、道德、人性的体现,我对人家好,人家也会对我好的,为这件事情以后的解决开个好头,但现在想想,真错的离谱,垫付医疗费,其实是开了个坏头,最后就因此而不能结案。
伤者为人老实,他的老公是做装修的,看上去也挺实在的。
后来出院后,伤者的老公已需要观察为由,没有立即办理结案。我表示理解。
这一拖就是1年,然后我再打电话要求他配合结案,他又以保险公司赔付的误工费、营养费太低为由,说自己心里不平衡,要给个说法,无非就是想让我掏钱给他。刁民的心理状态此时体现无疑。就是不配合结案。
你想啊,如果当时我不垫付医药费,他就得要保险公司赔付他的自己付的医药费,这样他就会积极主动的配合结案了。就因为是我垫付了医药费,他从保险公司那里得到的钱就只有误工费了和营养费,而营养费就几十块钱,她是务农人员,误工费也很少,所以他们就想从我这里再多抠一些钱。
开车撞了对方垫付医药费,这个做法不可取!
交通事故后不要垫付医药费的原因如下:
1、当你驾车撞伤行人时,在查明人员受伤情况下,第一个要注意的就是送伤者前往医院进行全身性的检查以诊断伤势。
如果撞伤的人好说话,走正规的程序就可以,其中包括支付合理的医药费,包括之后的复诊费用。
如果遇到不好说话的人,那么可以直接走法律程序,防止诈骗的行为出现,第一要素还是要护送伤员前往医院进行正规的诊断。
2、当发生事故时,有些第一次碰到此类突发事件的人,在自身担主要责任的前提下,都会不知所措,慌乱之中都会选择垫付医药费,并且受伤者明知自己有理,有时会多要钱甚至发生敲诈的行为。
在法律法规中,没有任何一条条款要求在发生撞人事故时需要进行医药费的垫付。正确的做法是把伤者送往医院,并且支付正规检查的费用,如果诊断出伤情严重,那么根据医院的需要支付合理的医药费,而不是首先进行费用的垫付。
总之,发生交通事故建议做到“不垫付,不探望,不调节”三不原则,冷静的处理好交通事故。
交通事故肇事方应该是要出医疗费的,如果肇事方不付的话,可以自己先垫付医疗费,事后再通过打官司等办法来要求对方赔偿医药费以及其他赔偿金。法律未规定肇事方有先行垫付的义务。
宋聪聪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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查
看
更
多
交通事故后不需要垫付医疗费,应该由保险公司或者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管理机构支付。
因为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条规定,投保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的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因抢救受伤人员需要保险公司支付抢救费用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通知保险公司。
抢救受伤人员需要道路交通事故救助基金垫付费用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通知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管理机构。然后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根据交通事故当事人的行为对发生交通事故所起的作用以及过错的严重程度,确定当事人的责任。
如果发生交通事故后当事人逃逸的,逃逸的当事人承担全部责任。但是,有证据证明对方当事人也有过错的,可以减轻责任。还有当事人故意破坏、伪造现场、毁灭证据的,承担全部责任。
扩展资料:
道路交通事故发生以后,因为肇事车辆参加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险的,由保险公司在责任限额范围内支付抢救费用;抢救费用超过责任限额的,未参加机动车第三者强制保险或者肇事后逃逸的由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先行垫付部分或者全部抢救费用。
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管理机构有权向交通事故责任人追逃赔偿。也就是说垫付由机构承担,在这里没有必要自己先行垫付。
参考资料来源:交通安全服务综合管理平台-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
本回答被网友采纳现在对方不同意结案,我垫付的医药费就陪不了。他说误工费赔的太低,心理上接受不了,所以不配合结案,其实就是想让我给他钱。
追答发票在谁手上
还有就是垫付的,和实际要赔的差多少
追问医药费全是我付的,发票在我手上。
所以他现在只能从保险公司领到几十元的误工费(因为只住了3天院,他是农村户口,无工作),他当然不愿意配合啦。
如果当时我不垫付医药费,现在的情况就不一样了
不是这样的,只要事实确实存在,不管他配合与否,只要交警的认定,发票和病例在你手上,他不配合,你也可以进行理赔,你怕什么,
就是还不行,你还可以去法院进行民事诉讼,由法院进行判决,法院可以强制执行
可是,换句话说,如果这个人因救治不及时,她还不是和你闹,何必呢,对吧
追问病例在他手上。
当时我把他送医院,然后再垫付500元医药费就行了。
可是当时我想有始有终,所以就一直垫付到出院,共三千多。
就是轻微脑震荡。
开车不小心撞了人,不要急着垫付医药费,而应该第一时间联系保险公司。保险公司会支付救治费用,如果费用不够,救助基金也会进行垫付。如果自己掏腰包服了医药费,那保险公司就不一定会理赔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