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据是能够证明案件真实情况的客观事实。它是仲裁机构查明案件事实,分清是非,正确处理仲裁案件的基础,是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的有利武器。证据有三个基本特征:
(1)客观性。客观性是指证据必须是客观存在的事实材料。仲裁案件争议的焦点,权利受到侵害的事实,谁是谁非,谁应承担民事责任,都不能靠主观臆断,而只能经过调查研究,从客观实际来推断。
(2)关联性。关联性是指证据必须与待证事实有内在和必然的联系。仲裁实践中,仲裁庭会收到双方当事人提供的各种证据。即使这些证据都是事实,各个证据与案件的联系程度也有不同,有的可能与争议的性质和内容无关。只有那些与案件有内在和必然联系的证据才能作为定案的证据;那些与案件无内在和必然联系证据不能作为定案的证据。
(3)合法性。合法性是指证据的收集和提供应当依照法定程序。证据的合法性包括:①某些证据具有法律规定的许可性。对某些法律行为的成立,法律规定了特定的形式。不具备法律规定的形式,该项法律行为不能成立,如技合同法的规定,技术转让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等。在仲裁中要证明该种法律行为的成立,就应以法律要求的特定形式去证明。②证据必须由当事人依法提供和仲裁庭依法定程序调查收集和审查核实。如果不按上述要求提供,即使是能证明案件事实的证据,也不能作为定案的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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