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争议仲裁程序如下:
1、申请人向仲裁委员会申请;
2、仲裁委员会决定是否受理;
3、仲裁委员会将仲裁申请书副本送达被申请人;
4、仲裁庭书面通知双方当事人开庭;
5、仲裁庭作出裁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十八条
申请人申请仲裁应当提交书面仲裁申请,并按照被申请人人数提交副本。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十九条
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收到仲裁申请之日起五日内,认为符合受理条件的,应当受理,并通知申请人。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三十五条
仲裁庭应当在开庭五日前,将开庭日期、地点书面通知双方当事人。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五条
裁决应当按照多数仲裁员的意见作出,少数仲裁员的不同意见应当记入笔录。仲裁庭不能形成多数意见时,裁决应当按照首席仲裁员的意见作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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