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继承人决定占有比例。
第一顺序继承人为:配偶、子女、父母。若没有遗嘱的情况下,这三类人共有几个,则这几个人各继承死者遗产的几分之一。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十条,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
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
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继承开始后,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第二顺序继承人不继承。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的,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
本法所说的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子女和有扶养关系的继子女。 本法所说的父母,包括生父母、养父母和有扶养关系的继父母。 本法所说的兄弟姐妹,包括同父母的兄弟姐妹、同父异母或者同母异父的兄弟姐妹、养兄弟姐妹、有扶养关系的继兄弟姐妹。
扩展资料:
1、关于死亡赔偿金的权利主体
审理死亡赔偿金案件时要注意,死亡赔偿金不是对死者的赔付,而是对死者近亲属的赔付,因此,死亡赔偿金不能看成是死者的遗产。这一点非常重要。
审判实践中会遇到这样的情况:有些死者的近亲属在领到死亡赔偿金之后,死者的债权人找来了,要求用死亡赔偿金来偿还债权人债务。
2、关于死亡赔偿金的请求权人的范围
在死亡赔偿金案件中,死者的近亲属有赔偿的请求权。这是一个比较特殊的请求权。
通常情况下,侵权人应该赔偿的主体是被侵权人,但在死亡赔偿案件中,因为被侵权人已经死亡了,他的法律关系主体资格已经消灭了,当然也就不可能再行使请求权。
相反,死亡赔偿金是赔付给死者近亲属的,死者的近亲属对获得死亡赔偿金享有请求权。这规定在《侵权责任法》第18条:
被侵权人死亡的,其近亲属有权请求侵权人承担侵权责任。被侵权人为单位,该单位分立、合并的,承继权利的单位有权请求侵权人承担侵权责任。
在审理具体案件过程中,要解决的一个问题是:如何理解享有请求权的近亲属的内涵和外延。
3、关于垫付人的请求权问题
在审理死亡赔偿金案件时,还有一个需要注意的问题是,能否将垫付人列为案件的当事人。在人身损害案件发生后,可能会有人或者单位为死者垫付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误工费用、丧葬费等合理费用。
垫付这些费用的单位和人员,是否享有向侵权人请求赔偿的权利。我认为,在侵权案件中,垫付相关费用的人就好比是另一个侵权事实中的被侵权人,但不是直接的被侵权人,他为死者支付了相关费用,他的利益也受到了损害,而这都源于侵权人的侵权行为。
垫付人向侵权人主张这笔费用是合情合理的。
参考资料:百度百科-死亡赔偿金
第一顺序继承人为:配偶、子女、父母。若没有遗嘱的情况下,这三类人共有几个,则这几个人各继承死者遗产的几分之一。
按照《继承法》第10条规定的法定继承顺序,由配偶、父母和子女作为第一顺序继承人共同“继承”。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的,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被继承人子女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由被继承人子女的晚辈直系血亲代位“继承”。
同一继承顺序中,死亡赔偿金原则上按照继承人与被继承人共同生活的紧密程度决定分割的分额,而不适用《继承法》第13条规定的同一顺序一般应当均等的原则。
死亡赔偿金原则上应由家庭生活共同体成员共同取得。当事人未请求分割的,人民法院不予分割。
死亡赔偿金的分配原则:分配主体为死亡赔偿金的赔偿权利人。由于死亡赔偿金的性质是财产损害赔偿,其内容是对死者家庭整体预期收入的赔偿。
因此,赔偿权利人首先是指与死者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范围内的近亲属即第一顺序继承人,即配偶、父母、子女,只有第一顺序继承人完全不存在时,才开始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即同胞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扩展资料:
死亡赔偿金的赔偿权利人为死者的近亲属,其内容是对死者家庭整体预期收入损失的赔偿,其性质是财产损害赔偿,而不是精神损害赔偿。
死亡赔偿金是基于死者的死亡,而对死者近亲属所支付的赔偿,接受赔偿的主体是死者的近亲属,不是死者本人,因此死亡赔偿金不属于死者的遗产,不能依据《继承法》第十三条确定的遗产分配原则进行分割,应根据与死者关系的远近和共同生活的紧密程度合理分配。
死亡补偿金不属于死者的遗产,理论上应该属于对死者生前所供养人的一种经济补偿,因此不能按照遗产的分配原则予以分配,而应该按照对死者生前生活依赖程度的大小合理分割。
死亡赔偿金的特点:
1、死亡赔偿金并非死者的遗产。遗产表现的财产权益系死者生前已经合法所有的,而死亡赔偿金的形成及赔偿金的实际取得均发生在死亡之后。
2、死亡赔偿金不是夫妻共同财产。夫妻共同财产是指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或双方所取得的合法财产。夫妻关系终结于离婚或一方死亡(包括宣告死亡), 而死亡赔偿金产生于夫妻关系终结之后。
3、死亡赔偿金是对死者近亲属的赔偿,并非对死者自身的赔偿,是对受害人近亲属因受害人死亡导致的生活资源的减少和丧失的补偿。
参考资料:百度百科-继承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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