恋爱期间共同购买房产,分手后怎样处理房产

如题所述

男女双方在恋爱期间,共同出资8万元(其中男方6万,女方2万)作为首付款购买某处房产,购房合同中写明双方对房屋的产权各占50%,之后以男方为贷款人办理按揭,由男方按月缴纳余款(总房款为20万元)及利息,现两人分手,对房产应如何分割发生争议。女方要求评估房产后,按其占有的50%的产权对房屋进行分割,男方则认为女方所占有的产权实则为自己对其以结婚为目的的赠与,现因结婚目的并未达成,主张撤销赠予,退还女方的出资2万。律师意见:
1.首先,本案所争议的房屋不属于共同共有。因为共同共有仅发生在法律所确认的特定亲属关系中,诸如夫妻之间、同住的家庭成员之间及继承开始后遗产尚未分割前这一期间;第二,女方出资的2万元并不是基于口头或书面的借款协议,男方也没有证据证明这一点;第三,《购房合同》中约定了女方为共有人以及共有的份额。
综合这三点,我们可以认定男女双方对于本案房屋享有的权益属于按份共有,由于双方没有约定出资比例,应按双方实际出资情况确定双方对房产所享有的份额。因此女方可凭出资占有争议房屋10%的产权。
2. 购房合同中约定男女双方各占房屋产权的50%,由于女方出资仅2万,对合同约定的超出其出资部分的另40%的权益,应视为男方以结婚为条件对其的赠予。第一百九十条“赠与可以附义务。”第一百九十二条“不履行赠与合同约定的义务的…赠与人可以撤销赠与…”的规定,本案中男女双方并没有结婚,因此男方可以撤销赠予,另一方面由于涉案房屋还未办理产权证,男方尚不能实际转移房屋40%的权益给女方,根据《合同法》第186条“赠与人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可以撤销赠与。”的规定,男方也可撤销赠予。
3.对于双方分手后面临的析产问题,双方可以协议或请求法院明确房屋的份额予以分割,如选择诉讼途径,通常情况下,法院会通过调解或判决的方式,在征得双方同意后,把房屋判给购房时的出资较多、主要承担贷款、在房屋内实际居住的一方产权人,由该方支付相应金额款项给对方。获得房屋的一方当事人可以根据法院的判决书直接前往房地产交易中心办理产权过户,无须对方的配合。若双方对于房屋承担的义务和享有的权利大致相同的,法院也可以通过双方竞价的方式,将房屋判给出价较高的一方,另一方获得对方的支付的款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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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个回答  2021-01-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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