党员违反计划生育可以开除党籍,主要看其犯罪情节。
根据《关于共产党员违反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律法规行为的党纪处分暂行规定》
第四条 违反规定收养他人的超生子女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第五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一)不符合生育条件,以不正当手段取得计划生育证明生育子女的;
(二)违反规定多生育子女、重婚生育子女或者有配偶与他人生育子女的;
(三)违反规定进行非医学需要的选择性别的人工终止妊娠的。
扩展资料
《关于共产党员违反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律法规行为的党纪处分暂行规定》第六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一) 伪造、变造、买卖生育证、节育证、病残儿医学鉴定证明或者其他计划生育证明的;
(二) 组织、介绍、胁迫妊娠妇女进行非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鉴定或者选择性别的人工终止妊娠的;
(三) 包庇违反规定生育子女人员并造成严重后果的;
(四) 打击报复计划生育违纪行为检举人或证人的。
第七条 拒绝、阻碍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依法执行公务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