办理继承过户。
父母农村房子,没有房产证,办理继承过户就能转到子女名下了。
继承过户的流程
(1)房屋评估:首先必须通过评估公司对房屋进行市值评估。评估公司会根据房屋所处的路段、坐向、楼层、楼龄等重要因素,作出专业的价格分析和楼价评估,定出准确的物业市值价格。
(2)继承公证:申请人应当到房屋所在地的公证处办理继承公证,领取继承公证书。在办理公证时,必须提供房屋权属人的死亡证明书、合法机关出具的合法继承人名单证明,以及原房屋权属人立有的遗嘱(如有遗嘱),亦应提交遗嘱原件。若部分合法继承人自愿放弃继承权,必须出具放弃财产承诺证明。
(3)房屋测绘:申请人须到房地产测绘部门申请办理房屋面积测绘或转绘手续,领取测绘成果或者附图,以便办理产权登记手续。
(4)继承登记:申请人持房地产权证、继承公证书、房屋测绘等证明到房地产交易中心申请继承登记手续。填写《房地产产权登记申请书》,并递交上述资料后,办案人员将收件立案受理,并核发回执。待一切资料审核后,即发放已更改权属人的房产证明。
(5)规定需递交的其它资料:如涉及该房屋权属等事项是法院判决、裁定或调解的,必须缴交法院判决书、裁定书或调解书等。如该房屋经实地测绘,发现已经改建或存在违法建设的,必须提交规划部门的报建审核书或处理决定书。
概念:
农村宅基地
包括宅基地所有权、宅基地使用权、地上房屋所有权。按照国家法律,宅基地是所有权和使用权相分离的,宅基地所有权各位就别理它了,那是集体或者是国家的。过户其实就是宅基地的使用权以及地上房屋所有权。宅基地使用权是一种用益物权,用益物权的权利转移并不能通过遗产继承的方式来转移,而是要受让人首先要拥有法律规定的条件。而宅基地使用权的前提条件就是,同一个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就是受让人有当地农村户口。
过户法律依据
根据《房屋登记办法》第八十六条规定:房屋所有权依法发生转移,申请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的,应当提交下列材料:1.登记申请书;2.申请人的身份证明;3.房屋所有权证书;4.宅基地使用权证明或者集体所有建设用地使用权证明;5.证明房屋所有权发生转移的材料;6.其他必要材料。申请村民住房所有权转移登记的,还应当提交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同意转移的证明材料。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申请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的,还应当提交经村民会议同意或者由村民会议授权经村民代表会议同意的证明材料。
《物权法》第一百五十三条规定:“宅基地使用权的取得、行使和转让,适用土地管理法等法律和国家有关规定。”宅基地属于集体所有,农民只有使用权,故农民个人之间不能私下转让或过户。根据地随房走的原则,房屋过户给您后,宅基地使用权也相应转让。您在申请房屋过户手续时可同时办理相应的宅基地过户手续。
因此宅基地其实是可以过户的。当然过户也是有一定条件限制的,各地的宅基地管理办法也有一定的差别,办理宅基地过户的条件和手续也有所不同。
过户条件
根据国家宅基地管理的相关规定,宅基地办理过户需同时满足三个条件:
1.双方应是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即都是本村的村民;
2.双方都应年满18周岁;
3.受让人名下无宅基地。
办理程序如下:
1. 准备好相关过户所需的申请材料;
2. 原宅基地和现宅基地使用者共同向村民委员会申请;
3. 村委会向国土资源所申请;
4. 国土资源所地籍调查,或国土局地籍调查,公示十五日;
5. 由所报国土资源局进行办理。
办理所需材料:
1. 个人申请;
2. 村委会证明及村委对现土地使用者的资格审查意见;
3. 双方身份证、户口本的复印件
4. 集体土地使用权证书
5. 权属变更表
6. 地籍调查表
另:宅基地登记根据不同的审批时间分类处理,不同的审批时间需要提供不同的登记材料,上述其他相关材料将根据宅基地使用权者当时审批的时间来确定,具体业务还需到所在地国土分局(所)进行咨询、办理。
相关链接案例:
父亲在农村的宅基房可过户给城镇户口的儿子吗?
问:我在城镇落户几十年了,父亲在农村有一套住房,父亲去世后,我想将宅基房变更登记到自己的名下,但当地政府不给办理,想知道为什么?
回复:宅基房不能过户到李先生的名下。根据《土地管理法》,宅基地的所有权是集体所有,李先生的父亲在世时,只对宅基地享有占有权、使用权、收益权和有限制的处分权。李先生的父亲没有所有权,根据《继承法》对遗产范围的规定,国有资源使用权以及宅基地使用权是不能作为遗产来继承的。宅基地是国家对村集体成员的一种福利,是无偿给村民使用的。李先生的户口已在城镇落户,不是村集体成员,所以李先生没有继续使用宅基地的权利。在宅基地上所建的房屋因是李先生的父亲所建,李先生的父亲有所有权,李先生能继承房屋,但根据我国的法律规定,房地的登记须一致。因此,即使李先生能继承房屋,但房地登记不能变更登记在李先生的名下。
其他相关法条:
《物权法》
第六十三条规定: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的使用权不得出让、转让或者出租用于非农业建设。
《河北农村宅基地管理办法》
第七条 农村村民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以申请宅基地:
(一) 因子女结婚等原因确需分户,缺少宅基地的;
(二) 外来人口落户,成为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没有宅基地的;
(三) 因发生或者防御自然灾害、实施村庄和集镇规划以及进行乡(镇)村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建设,需要搬迁的。
第九条 农村村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批准使用宅基地:
(一) 年龄未满十八岁的;
(二) 原有宅基地的面积已经达到规定标准或者能够解决分户需要的;
(三) 出卖或者出租村内住房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