超过60岁老人工伤受伤赔偿

劳动者在工作期间受叉车后车时,压倒伤了几只脚趾,经治疗后,第四只脚趾要切除。第二三只脚趾功能没有完全康复。公司只想赔一万完了事,(注:我们这边是广东省江门市)。但劳动局说我们已到了退休年龄不受理工伤,只能通过法院,请问还有其它办法吗

当事人年满60岁,不具有法定主体资格,与用工单位是劳务关系而非劳动关系,不适用劳动法规。工作中遭受事故伤害,不是工伤,按人身损害赔偿。
当事人第四脚趾切除,二三脚趾功能没有完全恢复,丧失功能评分不会超过双脚7.5分,按最高法、最高检、公安部、国安部、司法部《人体损伤致残程度分级》规定,最低伤残等级十级的标准是≥10分,不构成伤残等级。用工单位只是赔偿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必要的营养费。人身损害赔偿适用过错原则,当事人自己有过错的,可以减轻单位赔偿责任。
最高法、最高检、公安部、国安部、司法部
《人体损伤致残程度分级》
5.10 十级
5.10.6 脊柱、骨盆及四肢损伤
19)手或者足功能丧失分值≥10分。

最高人民法院
《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法释[2003]20号
第十七条受害人遭受人身损害,因就医治疗支出的各项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包括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住宿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必要的营养费,赔偿义务人应当予以赔偿。
受害人因伤致残的,其因增加生活上需要所支出的必要费用以及因丧失劳动能力导致的收入损失,包括残疾赔偿金、残疾辅助器具费、被扶养人生活费,以及因康复护理、继续治疗实际发生的必要的康复费、护理费、后续治疗费,赔偿义务人也应当予以赔偿。
受害人死亡的,赔偿义务人除应当根据抢救治疗情况赔偿本条第一款规定的相关费用外,还应当赔偿丧葬费、被扶养人生活费、死亡补偿费以及受害人亲属办理丧葬事宜支出的交通费、住宿费和误工损失等其他合理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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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个回答  2014-12-02
不属于工伤,可以通过人身损害进行索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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