强奸未遂包括两种类型:实行终了的未遂和未实行终了的未遂和能犯未遂和不能犯未遂。
实行终了的未遂是指行为人已经将犯罪的实行行为实施完毕,但由于行为人意志以外的原因犯罪没有得逞。未实行终了的未遂,是指行为人在实施行为的过程中,由于行为人意志以外的客观因素的介入,导致行为人不敢或不能把行为实行终了,以致犯罪没有得逞。
能犯未遂是指根据犯罪时的主客观情况,犯罪行为本来有可能得逞,但由于行为人意志以外因素的介入使犯罪没有得逞。不能犯未遂,是指由于行为人主观认识上的原因或行为手段或行为对象等原因,犯罪不具备得逞的客观可能性。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章第二节第二十三条:【犯罪未遂】已经着手实行犯罪,由于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的,是犯罪未遂。对于未遂犯,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提问中你弟弟的事件不属于强奸未遂,首先你弟弟没有对她实施性行为,只是涉及家庭暴力。没有涉及到强奸的前提。根据强奸未遂的定义,将犯罪的实行行为实施完毕,但由于行为人意志以外的原因犯罪没有得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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