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公司是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增值税税率13%,2018年5月1日,甲公司与乙公司订立了一项销售合同,合同约定甲公司于2018年9月30日向乙公司销售商品一批。同时约定,乙公司在2018年5月31日前预先向甲公司支付合同总价的100%,即含税价为565万元。乙公司在2018年5月30日予以支付565万元。甲公司于2018年9月30日向乙公司转让了相应的商品。要求1、编制甲公司5月30日预收货款的分录 2、编制甲公司9月30日转让商品的分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