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个回答 2010-12-03
1、用人单位在什么情况下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答:(1)劳动者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而无需提前通知:
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严重违反劳动纪律或者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
严重失职、营私舞弊,对用人单位利益造成重大损害的;
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或劳动教养的。
(2)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但是应当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
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公负伤,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劳动者不胜任工作,经培训或调整工作岗位后,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原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当事人协商不能就变更劳动合同达成协议的。
(3)用人单位濒临破产进行法定整顿期间或者生产经营状况发生严重困难,确需裁减人员的,应当提前30日向工会或全体职工说明情况,听取工会或者职工的意见,经向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报告后,可以裁减人员,与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
2、解除、终止劳动合同的手续如何办理?
答:劳动合同解除、终止时,用人单位应在3日内向劳动者出具解除、终止劳动合同证明。并将《解除劳动合同证明书》或《终止劳动合同证明书》直接送达给劳动者本人,本人不在的,交其共同居住成年直系亲属签收,直接送达有困难的可以邮寄送达,以挂号查询回执上注明的收信日期为送达日期。劳动者下落不明,或者用上述方式无法送达的,可采取公告送达,通过市地级以上新闻媒介通知,自公告发布之日起30日,即视为送达。
劳动者转为失业的,用人单位应在7日内将失业人员名单和档案移交到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劳动者失业后,应在解除、终止劳动合同之日起30日内到户口所在地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失业登记。
3、劳动者在什么情况下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答:(1)劳动者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超过30日,劳动者可以向用人单位提出办理解除劳动合同手续,用人单位应予办理。但如果劳动者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给原用人单位造成经济损失,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2)以下情况劳动者可以随时解除劳动合同,而无需提前通知用人单位:
①在试用期内的;
②用人单位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的;
③用人单位未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支付劳动报酬或者提供劳动条件的;
④用人单位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
4、企业未与职工签订劳动合同,属不属于养老保险对象?
答:不管企业是否与职工签订劳动合同,只要该职工给企业提供了劳动,企业(或个体业主)支付了工资,该职工就属于养老保险范围和对象,企业(或业主)就应为其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
5、劳动合同应包括哪些条款?
答:劳动合同期限、工作内容、劳动保护和劳动条件、劳动报酬和社会保险、工作时间与休息休假、劳动纪律、劳动合同终止与解除的条件、违反劳动合同的责任。
劳动合同除以上必备条款外,当事人可以协商约定试用期、保守商业秘密、培训、福利待遇等其他内容。
6、什么是劳动合同,应如何签订?
答:《劳动法》规定,劳动合同是劳动者(乙方)与用人单位(甲方)确立劳动关系,明确双方权利和义务的协议。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劳动合同。劳动合同依法订立即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必须履行劳动合同规定的义务。因此,一切用人单位必须按照《劳动法》的规定和与其形成劳动关系的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并且按照劳动合同约定的条款,双方遵照执行。
按《劳动法》规定,劳动合同由具备独立法人资格的用人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或法定代表人的书面委托人与劳动者本人以书面形式签订。订立和变更劳动合同应遵循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原则,不得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
劳动合同文本应一式二份,劳动者和用人单位各执一份。劳动合同订立后用人单位应在签订之日交付劳动者本人一份。
7、机关、事业单位招用的劳动合同制工人的养老保险金的标准如何调整?
文件依据:大人发[1996]55号。
劳动合同制工人的养老保险待遇随国家和省对机关事业单位退休职工待遇的调整而调整。
8、用人单位改制后,工伤职工同企业解除合同要求退休前继续享受旧伤复发医疗待遇问题。
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五章第34条第二款、三十五条第二款)和《关于贯彻<工伤保险条例>有关问题的通知》(大劳发[2003]122号文件)规定,自2004年1月1日起,5-10级工伤职工劳动合同期满同企业终止劳动关系,或者职工本人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就业补助金,同时终止工伤保险关系,不再享受旧伤复发医疗待遇。
9、终止、解除劳动合同后,双方未按规定承担责任,由此引起的后果由谁来承担?
文件根据:大劳管就字[1996]167号。
终止、解除劳动合同,劳动合同双方当事人应该按照劳动合同的规定或约定承担有关责任。如果劳动者本人未按劳动合同规定或约定承担责任,用人单位在办理终止、解除劳动合同证明书并送达后,可暂不将劳动者的有关手续和档案移交给其户籍所在地的劳动服务公司;待劳动者应承担的责任履行后,用人单位再办理有关手续,转交档案。在此期间劳动者应享受的失业保险待遇,由劳动者个人承担;用人单位无正当理由在劳动者终止、解除劳动合同后逾期不向失业保险机构移交档案及有关手续的,劳动者被延误期间的失业保险待遇由用人单位承担。
10、关于试用期有哪些规定?
答:试用期包括在劳动合同期限内。劳动合同期限在6个月以内的,试用期不超过15日;劳动合同期限在1年以内的,试用期不得超过30日;劳动合同期限在2年以内的,试用期不得超过60日;劳动合同期限在2年以上的,试用期最长不得超过6个月。
11、什么情况下劳动合同可以终止?
答:劳动合同期满当事人一方或双方不续订的;双方约定的劳动合同终止条件出现的;劳动者达到法定退休条件的;劳动者死亡或被依法宣告失踪、死亡的;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12、由于用人单位原因订立无效合同,是否承担责任?
由于用人单位的原因订立的无效合同,对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13、用人单位改制为股份制或股份合作制,是否需要重新签订劳动合同?
用人单位改制为股份制或股份合作制后,单位名称未改变的,应继续履行原劳动合同;单位名称改变的,可由改变后的单位在原劳动合同变更栏内加盖印章,双方签字后继续履行原劳动合同;若双方对原劳动合同需变更有关内容的,应重新签订劳动合同。
14、在什么情况下应当支付违约金?
违约金一经当事人双方约定,任何一方违反劳动合同规定和约定解除劳动合同,应向对方支付。
15、用人单位在终止解除合同时未按规定提前30日通知劳动者,如何处理?
文件依据:《劳动法》、劳部发[1997]106号,大劳管就字[1999]164号、大劳管就字[2000]45号。
职工劳动合同期满前,用人单位应提前30日将终止或续订劳动合同的意向以书面形式通知职工本人,合同期满后应及时办理有关手续。用人单位未按规定提前30日通知劳动者而终止劳动合同的,应按职工本人终止劳动合同前当月工资为标准,加发一个月的工资。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属于应提前通知的,均应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如未按规定提前通知而解除劳动合同的,应赔偿职工解除劳动合同前一个月工资收入损失。
16、事业转企业单位签订劳动合同有何规定?
转制单位应根据本企业的实际情况与职工签订不同期限的劳动合同,转制前的在册职工签订劳动合同期限不得少于3年。对本单位连续工作时间10年以上或连续工龄20年以上,且年龄距国家法定退休年龄10年以内的;首次分配到本单位的复、转军人;患职业病或因工负伤经劳动鉴定委员会鉴定为5-10级的,企业应与职工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17、中方投资单位,推荐职工与其合资合作企业工作,劳动关系解除、终止后,劳动关系如何处理?
根据劳动部有关文件和大劳管就字[1996]258号、[1999]164号文件规定,凡1996年11月30日以前由中方投资单位推荐到与外商合资、合作企业工作的职工,劳动合同期满终止劳动合同或由于企业原因被解除劳动合同的,由推荐单位负责安置。 中方投资单位在1996年12月1日以后推荐的,推荐单位可通过与合资、合作企业签订协议的办法对职工的劳动关系等问题加以明确。协议签订后,应向被推荐职工宣布。职工终止、解除劳动合同后的去向问题,按协议规定执行。如果投资双方没有就此问题签订协议,职工因企业原因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的,原推荐单位应予以接收;职工因个人原因解除、终止劳动合同的,原推荐单位可不予接收。
18、中方投资单位推荐职工到与其合资合作企业工作,劳动合同期限届满,其劳动关系如何处理?
中方投资单位推荐职工到与外商合资、合作企业工作,职工与合资合作企业签订劳动合同期限届满,凡经双方协商续订劳动合同以后,由于各种原因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的中方投资单位可不予接收。
19、集体合同应包括哪些内容?
文件依据劳部发[1994]485号。
(1)劳动报酬;
(2)工作时间;
(3)休息休假;
(4)保险福利;
(5)劳动安全与卫生;
(6)合同期限;
(7)变更、解除、终止集体合同的协商程序;
(8)双方履行集体合同的权利和义务;
(9)履行集体合同发生争议时协商处理的约定;
(10)违反集体合同的责任;
(11)双方认为应当协商约定的其他内容。
20、劳动合同终止、解除时,职工本人不签字,不办理手续如何处理?
文件依据:劳部发[1997]106号、大劳管就字[1999]164号。因各种原因被用人单位终止或解除劳动合同(属于应提前通知的情形)的职工,用人单位应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本人(有送达证明),在办理手续时,如职工不在终止、解除劳动合同证明书上签字或不在规定时间内到单位办理手续,用人单位也应按照规定(必要时应下达行政决定)的时间将其档案材料和有关手续移交失业保险机构。 劳动者严重违反劳动纪律或用人单位规章制度;严重失积、营私舞弊,对用人单位利益造成重大损害;被劳动教养或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等,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时不需要提前通知,如需要行政处理应以正式文件形式下达行政决定,并及时将行政处理决定和限期来单位办理有关手续的通知以书面形式送达劳动者本人(有送达证明),如劳动者在限期内不到,用人单位可出具解除劳动合同证明和行政处理决定,在规定时间内将职工档案和有关手续移交到失业保险机构。
21、关于劳动合同的签订和履行情况,监察的主要内容是什么?
(1)建立劳动关系的双方是否依法订立了劳动合同;
(2)劳动关系双方主体资格和劳动合同内容是否合法;
(3)合同条款是否完备、双方的权利义务是否明确;
(4)集体合同的签订是否符合法定程序,内容是否合法;
(5)劳动合同的实际履行情况和问题等。
22、大批终止劳动合同有何规定?
文件依据:大劳管就字[1996]258号。用人单位在同一时间(30日内)终止劳动合同人数较多的,小型企业20人以上;中型企业40人以上;大型企业60人以上(外商投资、私营等企业参照执行)应在距终止劳动合同60日前,以书面形式向劳动行政部门报告,详细说明企业终止劳动合同的原因和有关情况,并制定出终止劳动合同的具体方案(规定)和被终止劳动合同职工有关情况的明细表,经劳动行政部门审核,提出指导性意见后再办理终止手续。 中央、省、市属企业,市管辖的外商投资企业,外地驻连、军队及大专院校属企业向市劳动局报告;区、市、县属企业和所管辖的外商投资企业及地处本辖区的私营企业向区、市、县劳动局报告。对终止劳动合同在100人以上的,区、市、县劳动局应及时向市劳动局报告。
23、对擅自离职的,用人单位如何处理?
文件依据:国发[1982]59号、劳办发[1995]179号、大劳管就字[1995]267号、大劳管就字[1996]167号、大劳管就字[1999]164号。职工旷工、不告而别等擅自离职行为连续15个工作日或一年内累计超过30个工作日的(经批评教育无效),属于严重违纪行为,用人单位可以予以除名并解除劳动合同。对情节严重、影响很坏,给用人单位造成不良后果的,用人单位也可以按照大劳管就字[1995]267号文件处理,2年内不予办理转入失业、社会保险、转移档案等有关手续。具体处理时,用人单位应以正式文件形式下达行政决定,述明按大劳管就字[1995]267号文件规定,按擅自离职处理的原因、时间、档案封存、不予办理有关手续等事项,并出具解除劳动合同证明和行政决定存入个人档案,同时将行政决定及时送达给职工本人(有送达证明)。自处理之日起二年期满后,用人单位可按有关规定将其档案移交失业保险部门,纳入失业职工管理。 处理时应遵照对职工负责的原则,有关处理决定应以书面形式直接送达到职工本人,本人不在的,可交其同住成年家属签收。直接送达有困难的,可以邮寄送达,以挂号查询回执上注明收件日期为送达时间。只有在受送达职工下落不明,或者用上述送达方式无法送达情况下,方可通过新闻媒介通知,自新闻媒介发布之日起,经30日即视为送达。能用直接送达或邮寄送达而未用,直接通过新闻媒介方式送达,视为无效。
24、劳动者严重违纪,解除合同的时效期是多少?
文件依据:辽劳函字[1998]32号。劳动者严重违纪等符合12条(三)款或本单位规章制度的,用人单位予以解除劳动合同时,从证实职工犯错误之日起至做出处理决定的时效,一般情况下不得超过5个月。
25、集体合同由谁来签订?
文件依据:大劳管就字[1997]12号。集体合同草案应当提交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全体职工讨论通过。集体合同由工会代表职工与企业签订;没有建立工会的企业,由职工推举的代表与企业签订。
26、事业转企业前的合同如何履行?
转制前已实行聘用合同制的单位,转制后原签订的聘用合同停止履行。转制前已实行劳动合同制的单位,要按照有关规定加以规范和完善,继续履行原签订的劳动合同。
27、涉及劳动者合法权益方面的具体内容主要有哪几项?
(1)关于用工来源及办理用工手续的情况;
(2)关于劳动合同的签订和履行情况;
(3)关于法定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执行情况;
(4)关于支付劳动者工资情况;
(5)关于社会保险费缴纳、支付情况;
(6)关于用人单位制定内部劳动管理规章制度情况。
28、劳动合同的法律效力是什么?
一是劳动合同应当依法订立。二是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必须履行劳动合同规定的义务,任何一方不履行合同规定的义务,都要承担法律责任,因此,给对方当事人造成经济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29、合同制职工不愿更换劳动合同文本,继续履行原劳动合同是否可以?
不可以。因原劳动合同文本中的一些条款与现行法律、法规不相一致,有的条款已失去法律效力,所以,按照规定必须更换合同文本或变更原合同的相关内容。
30、对年龄偏大职工合同期满而医疗期未满,能否续签劳动合同?
文件依据:大劳管就字[2001]48号。对劳动合同期满而医疗期未满的职工,在其医疗期满后,方可终止劳动合同,但职工年龄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并且在本企业连续工作时间满10年及以上的,如果本人有要求,用人单位应与其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31、劳动合同试用期有何规定?
文件依据:劳部发[1996]354号。劳动合同期限1年的,试用期不超过1个月;劳动合同期限在1年以上2年以下的,试用期不得超过2个月;劳动合同期限在2年以上的,试用期不得超过6个月。试用期包括在劳动合同期限中。用人单位对工作岗位没有发生变化的同一劳动者只能试用一次。
32、劳动合同鉴证后如何保管?
文件依据:大劳管就字[1996]260号、大劳管就字[2000]45号。劳动合同书一式两份,当事人双方签订并鉴证后,须在15天内发给劳动者本人一份。如用人单位不按规定发给职工本人,劳动合同期满不能终止,如职工本人有要求,应至少续订1年期限的劳动合同。
33、劳动者被拘留、收审等,用人单位能否解除劳动合同?
文件依据:劳部发[1995]309号。劳动者被拘留、收审,在未被追究刑事责任之前,即未受司法机关的有罪认定之前,用人单位不能解除劳动合同。根据劳部发[1995]309号文件规定,劳动者涉嫌违法犯罪被有关机关收容审查、拘留或逮捕的,用人单位在劳动者被限制人身自由期间,可与其暂时停止劳动合同的履行。在这期间,用人单位不承担劳动合同规定的相应义务,如因其未正常工作,可不支付其劳动报酬等。暂时停止履行劳动合同期间劳动者的损失,如果劳动者被错拘、错捕,劳动者可以根据《国家赔偿法》要求有关部门赔偿。如果劳动者被判定触犯刑律,其损失自负,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34、关于残疾职工劳动合同期满,能否终止劳动合同?
文件依据:大劳管就字[1999]164号。用人单位对属于政策性安置的残疾职工,在正常情况下,除本人原因外,企业不应与其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非政策性安置的残疾职工劳动合同期满,企业应给予适当照顾,与其续签劳动合同,也可以终止劳动合同。
35、劳动合同终止时间如何确定?
劳动合同的终止应当以劳动合同期限最后一日的二十四时为准。
36、哪些情况下,劳动者不得解除劳动合同?
我国《劳动法》赋予劳动者在履行劳动合同过程中,劳动者可以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解除合同。但是,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提出解除劳动合同:
(1)给用人单位造成经济损失未处理完毕的;
(2)被有关国家机关依法审查尚未结案的;
(3)与用人单位就出资招用或培训、以及享受单位特殊福利待遇等有服务期约定,且服务期未满的。
37、办理劳动合同鉴证须持哪些手续?
1) 确认甲方法人资格的执照和证明。属于非独立法人资格的外地驻连机构,应具备母企业授权派出机构负责人招用人员和签订劳动合同的委托书,并具备在当地为职工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条件。(2)确认乙方具备签订劳动合同身份的手续: ①新招用城镇失业人员的录用备案手续(用人单位可持劳动者失业证在劳动力市场办理); ②转移单位职工的原单位解除劳动合同证明(终止劳动合同的不能办理转移单位)、劳动关系转移手续(职工调动审批表、行政介绍信、工资介绍信)、实行劳动合同卡片制度的合同卡片、职工养老保险个人帐户变更单(用人单位持劳动关系转移手续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转移劳动保险关系后,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出具)和职工养老保险手册; ③大中专毕业生出具市人事局大、中专毕业生分配介绍信及落户证明复印件; ④复、转、退军人出具市安置部门的复、退(转)军人安置工作介绍信; ⑤从各级劳动、人事代理机构转入的人员需由代理机构出具人事关系转移手续(职工调动审批表、行政介绍信、工资介绍信、养老保险转移手续); ⑥当年毕业未分配在人才中心保留学生档案的人员,应办理分配手续或办理录用备案手续; ⑦外来用工经劳动力市场办理的用工手续; ⑧退休人员持退休证,离岗人员持经原单位同意外聘劳动的有关手续。
38、劳动合同期限应如何约定?
文件依据:《劳动法》和劳部发[1994]360号、劳部发[1996]354号、大政办发[1998]52号、大劳管就字[1996]258号、大劳管就字[2000]45号等文件规定,劳动合同期限应本着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原则并在符合下列规定的情况下订立。(1)用人单位招用常年性生产工作岗位的人员(不含外来劳务工、退(离)休和离岗人员)应签订最低不少于1年期限的劳动合同。(2)用人单位首次实行劳动合同制时与距离法定退休年龄10年以内的原固定职工;复员、转业军人初次就业的,如果本人有要求,用人单位应与其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3)破产企业职工与接收单位;中方投资单位推荐到与其合资合作企业的职工与合资合作企业;事业单位经批准转为企业与原职工,均应签订不少于3年期限的劳动合同。(4)产权出售企业的购买者,应与出售企业的职工签订不少于5年期限的劳动合同。(5)取消独立法人资格的被兼并企业的职工与兼并后企业应在维持原劳动合同期限的基础上,重新签订劳动合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