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综合考虑残疾军人于医疗期满后的器官缺损、功能障碍、心理障碍和对医疗护理依赖的程度,将现役军人因战、因公(含职业病)致残等级评定标准由重至轻分为1~10级,其中,1~6级同时适用因病致残的义务兵和初级士官。
法律依据:《军人残疾等级评定管理办法》 第七条 军区联勤部卫生部在军人残疾等级评定管理工作方面履行下列职责:
(一)拟制本区(战区)军人残疾等级评定管理工作规章制度;
(二)指导、监督、检查本区(战区)军人残疾等级评定管理工作;
(三)负责本区和驻战区内总部、军兵种所属军级以上单位现役军官、文职干部和中级以上士官以及师级以下单位的军人残疾等级评定工作;
(四)统计、上报本区(战区)残疾等级评定工作情况;
(五)请领、发放本区(战区)《残疾军人证》;
(六)协调处理本区(战区)军人残疾等级评定工作中的有关问题;
(七)上级赋予的其他职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