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1、我国《婚姻法》(2001修正) 第21条规定,父母对子女有抚养教育的义务,在父母不履行抚养义务时,未成年的或不能独立生活的子女,有要求父母付给抚养费的权利。也就是说抚养费的给付对象有两种:一是未成年人,二是虽已成年,但仍不能独立生活的子女。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法发[1993]30号 规定,抚育费的给付期限,一般至子女十八周岁为止。十六周岁以上不满十八周岁,以其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并能维持当地一般生活水平的,父母可停止给付抚育费。尚未独立生活的成年子女有下列情形之一,父母又有给付能力的,仍应负担必要的抚育费:(1)丧失劳动能力或虽未完全丧失劳动能力,但其收入不足以维持生活的;(2)尚在校就读的;(3)确无独立生活能力和条件的。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 法释[2001]30号 规定,“不能独立生活的子女”,是指尚在校接受高中及其以下学历教育,或者丧失或未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等非因主观原因而无法维持正常生活的成年子女。二、您根据上述规定,结合您的实际情况进行判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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