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在2010年6月通过中介购买了海德公园住宅房产一套。购买时并未对物业费的问题进行过研究。现在物业公司多次电话短信催缴物业费。有几点情况说明和问题:
1、该房自2009年起原房主就未缴纳物业费,在我和她的购房附加合同中达成协议拖欠物业费由我买方承担,所以物业要求我缴纳2009、2010两年物业费;
2、原房主自房子刚从开发商处购买时起就将此房空置,而且我是在2010年10月搬进去的,从未装修。所以我实际居住一个半月。
3、该小区目前还未成立业主委员会,业主无有效机制行使权力;
问题:
1、沈阳市目前是否有关于空置房物业费收取比例的可依文件?
2、我是否可以以小区没有业主委员会要求等委员会成立后再履行缴费义务?
3、如果业主对物业公司服务不满意是否可暂拒缴物业费?并待改善后缴纳?
4、我要求在2009年1月至2010年10月期间按照50%比例或其它比例缴费?有没有什么现行条例可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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