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个回答 2013-11-10
经济基础上的思想关系,是1种特殊的社意识形态或上层建筑。道德是以善恶为标准,调节人们之间和个人与社会之间关系的行为规范。法律属于上层建筑范畴,决定于经济基础,并为经济基础服务。法律就是国家按照统治阶级的利益和意志制定或认可、并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其实施的行为规范的总和。道德与法律的关系是大家热议的话题,对2者的关系说法很多,其实,它们之间是既有联系又有区别的。
1、道德与法律的涵义
1.1 道德的涵义
1.1.1 道德的定义
我们通常讲的道德是指人们行为应遵循的原则和标准。道德的定义可以概括为:道德是1定社会、1定阶级向人们提出的处理个人与个人、个人与社会之间各种关系的1种特殊的行为规范。这1概念说明,道德是以善恶为标准,调节人们之间和个人与社会之间关系的行为规范。道德总是扬善抑恶的。道德1词由来已久。早在两千多年以前,我国古代的著作中就出现了“道德”这个词语——“道”表示事物运动变化的规则:“德”表示对“道”认识之后,按照它的规则把人与人之间的关系处理得当。从中国儒家的创始人,伟大的思想家、教育家孔子开始,千百年来。人们就1直重视道德问题。
1.1.2 道德的起源
第1,经济关系是道德的产生的根本原因。经济关系决定道德的产生这是历史唯物主义的基本观点。道德根源于经济关系,是从归根结底的意义上讲的。1是说决定道德产生的要素都是在经济关系的不同作用下产生的;2是从归根结底的意义上来理解经济是道德的根源,可以避免对经济决定道德产生简单的、机械的理解。道德的产生最终只能从经济关系中找到根源,经济关系是道德产生的根本原因之所在。
第2 ,劳动实践是道德产生的根本动力。经济关系对道德的决定作用,是通过劳动实践起作用的,劳动实践是人的创造性的体现。劳动实践是道德产生的根本动力。同时,劳动实践的创造推动了道德的产生。
第3,伦理关系是道德发生的前提。道德是对利益的调节,而利益关系和矛盾是存在于广泛的社会关系中的。没有社会关系,就不会有人与人、人与社会之间的利益冲突,也就不会有道德的发生,正如中国古代哲学中的“义利之辩”所反映的1样:只有在伦理关系中、在人与人的交往中,才存在调节和规范的问题。作为社会关系中的社会分工,是道德作为1种社会现象发生的关键。
第4,人的生存与发展需要是道德发生的诱因。人类生存的需要是道德发生的直接原因。为了调节人们的利益需要,最初便形成了1些最简单的行为规范和准则,以缓和利益的冲突和矛盾。随着生产力水平的提高,人的生存需要不再是社会利益的主要矛盾时,由人们的发展需要所引发的矛盾冲突就会成为道德所要调节的主要内容。
1.1.3 道德的本质
马克思主义认为,道德不是人的自然本质固有的“善良意志”,而是建立在1定社会经济基础上的思想关系,是1种特殊的社意识形态或上层建筑。它作为思想关系,就其1般本质而言,是对社会物质关系的反映,是由社会物质条件特别是经济关系所决定并为其服务的社会意识形式;而作为1种特殊的社会意识形态,道德又具有区别于其它意识形式的特殊本质和规定性,从而使道德成为凭借善与恶、正义与非正义、公正与偏私、诚实与虚伪等观念来把握现实世界的“实践精神”。马克思主义的这1道德本质观,为我们认识当今社会的错综复杂的道德现象提供了基本的理论依据和方法指导。
1.1.4 道德的职能
“道德的职能”,是指道德作为系统基于其内部结构而具有的对社会生活的功效和作用。道德作为社会上层建筑的1个组成部分,作为人把握现实世界的1种特殊方式,对社会生活有着多种功能和作用。从道德的总体社会功能来看,主要可分为两大方面:即认识功能和调节功能。道德的认识功能是指道德可以通过善恶观念来能动地反映社会现实,特别是反映社会经济基础的客观要求,从而使人们认识道德必然性和各种利益关系,了解个人在社会中的地位和应承担的责任等;道德的调节功能是指道德能够通过评价、命令、指导、激励、惩罚等方式来调节、规范人们的行为,调节社会关系,使道德关系逐步由实有向应有过渡。道德的认识功能和调节功能是道德最突出、最重要的功能,它们相互联系,互相依赖,共同对社会生活发挥作用。而道德的其他功能则归附于这两大功能或交织于这两大功能之中。道德功能是任何社会、任何阶级的道德所共同具有的属性。但是由于各社会和各阶级的道德所反映和维护的利益不同,其功能发挥社会效果也不同。
第2个回答 2013-11-10
法与道德属于上层建筑�SUPERSTRUCTURE 的不同范畴。法律属于制度的范畴;而道德则属于社会意识形态的范畴。法律规范的内容主要是权利与义务,强调两者的衡态;道德强调对他人、对社会集体履行义务,承担责任。法律规范的结构是假定、处理和制裁或者说是行为模式和法律后果;而道德规范并没有具体的制裁措施或者法律后果。法由国家的强制力保证实施;而道德主要凭借社会舆论、人们的内心观念、宣传教育以及公共谴责等诸手段。法是按照特定的程序制定的,主要表现为有关国家机关制定的各种规范性文件,或者是特殊判例;而道德通常是潜移默化的。法必然要经历一个从产生到消亡的过程,它最终将被道德所取代,人们将凭借自我道德观念来实施自我行为。
一、道德与法律的学理含义:
(一)道德的含义:从唯物史观的角度来看,道德根源于一定的物质生活条件。恩格斯讲:“一切以往的道德论归根到底都是当时的社会经济状况的产物。而社会直到现在还是在阶级对立中运动的,所以道德始终是阶级的道德。”这表明道德的内容最终由经济条件决定,并伴随经济的发展而有相应的变化;基于不同的物质生活条件的不同社会集团,有着不同的道德观,在阶级社会中的道德具有阶级性。因此,我们可以把道德简单的概括为:道德是生活在一定物质生活条件下的自然人关于善与恶、光荣与耻辱、正义与非正义、公正与偏见、野蛮与谦逊等观念、原则以及规范的总合,或者说是一个综合的矛盾统一体系。
(二)与道德密切相关的法律的含义。
没有亘古不变的永恒道德,也没有亘古不变的永恒法律。今天的社会,代表不同利益的统治集团仍然还存在,但是他们代表的阶级利益是根本不同或者是对立的。不同的统治集团各有各自的阶级利益,以及与其阶级利益相适应的道德。法律在本质上是统治集团的整体意志上升为国家意志,既然法律是意志的具体化,而道德当然属于意志范畴,那么法律当然反映统治阶级的道德观。从侧重道德的角度,我们可以将法律定义为:在主观方面,法是国家意志和统治阶级意志的体现;在客观方面,法的内容由一定的社会物质生活条件所决定。前者体现了法的国家意志性和统治阶级意志,后者体现了法的物质制约性。法就是这两个方面的矛盾统一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