跟前夫在广东省中山市法院办的离婚一案,是经法院民事调解的,调解双方达成协议:将双方共有的一套住房赠送给孩子,住房在四川。现判决已生效数月,前夫仍不履行,土地使用证也一直不拿出来,而无法给孩子办房产过户手续,前夫反而将房子让给他妈住。像这样能否要求强制执行,要是执行是在中山法院还是在四川?怎样才能将这套住房的房产过户给孩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