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北京上班,但合同和社保是在深圳,北京也有分公司,请问社保在北京和深圳交有区别吗?

我户口是山东的,之前在北京交过社保,但不是连续的,现在又在深圳交以后又影响吗?

异地参保和本地参保是没有区别的。

都是一样的缴纳社会保险,只是因为各地的社会平均工资不同,到退休年龄领取的退休养老金会不一样。

我们国家的缴纳社会保险,根据属地原则,也就是在户口所在地办理,如果参加工作在异地,可以由用人单位在异地参保,职工和用人单位共同缴费。

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职工在异地参保缴费,合计满15年,异地缴费满10年的,并且达到法定年龄,依然在异地参保缴费的,可以在异地办理退休,并且按照异地标准享受养老金待遇。

扩展资料:

更改户籍保险有关流程

1、提供填写完整的《深圳市企业户籍员工转移社会保险金申请表》或原工作单位出具的转保证明(《申请表》或单位证明均须加盖单位公章或人事专用章)。

2、出示深圳市身份证原件并提交复印件1份(如是第二代公民身份证,还须双面复印)。

3、提交《深圳市职工社会保险证》或《深圳市劳动保障卡》或《社会保障卡》。

4、员工个人缴费清单1份(打印从员工参保第一个月到最后一个月的缴费纪录,可在所在区社保管理处打印或在个人服务中心商务中心打印)。

5、转入地社保机构接收函(接收函上须注明转入地社保机构的帐号户名、开户银行全称及开户帐号)。

6、受委托代办转保事宜者还须提供由委托人出具的委托书(委托书上须有委托人的签名及指模),代办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1份。

参考资料: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央人民政府网-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出新规了

温馨提示:内容为网友见解,仅供参考
第1个回答  2019-02-10

异地参保和本地参保,没有区别。

都是一样的缴纳社会保险,只是因为各地的社会平均工资不同,到退休年龄领取的退休养老金会发生变化。

我们国家的缴纳社会保险,根据属地原则,也就是在户口所在地办理,如果参加工作在异地,可以由用人单位在异地参保,职工和用人单位共同缴费,如果没有参加工作,一般在异地是不能参保缴费的。

根据国家的规定,职工在异地参保缴费,合计满15年,异地缴费满10年的,并且达到法定年龄,依然在异地参保缴费的,可以在异地办理退休,并且按照异地标准享受养老金待遇。

如果缴费不足10年,需要转移到满10年的参保地办理退休。如果各地都不足10年,要转回户口所在地办理退休。

扩展资料: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转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暂行办法》的通知国办发〔2009〕66号

第六条 跨省流动就业的参保人员达到待遇领取条件时,按下列规定确定其待遇领取地:

1、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在户籍所在地的,由户籍所在地负责办理待遇领取手续,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

2、基本养老保险关系不在户籍所在地,而在其基本养老保险关系所在地累计缴费年限满10年的,在该地办理待遇领取手续,享受当地基本养老保险待遇。

3、基本养老保险关系不在户籍所在地,且在其基本养老保险关系所在地累计缴费年限不满10年的,将其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回上一个缴费年限满10年的原参保地办理待遇领取手续,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

4、基本养老保险关系不在户籍所在地,且在每个参保地的累计缴费年限均不满10年的,将其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及相应资金归集到户籍所在地,由户籍所在地按规定办理待遇领取手续,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暂行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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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个回答  推荐于2017-12-22
有区别,在深圳缴纳只能在深圳办理退休手续,享受深圳退休养老金待遇。其他区别不是太大。本回答被网友采纳
第3个回答  2011-05-11
在哪交,有区别,因为各地工资标准不一样。。如果是养老保险,各地的标准也不一样。。当然是给的多的好。。你可以打听下当地的社保局,保险的最低工资基数和和之后的支付标准。因为北京之前有发文,说北京的养老可以转到外地。。但是深圳的政策还真不太清楚,你可以打听下。能否连续,是否需要补缴之类的。
第4个回答  2019-02-14

异地参保和本地参保,没有区别。

都是一样的缴纳社会保险,只是因为各地的社会平均工资不同,到退休年龄领取的退休养老金会发生变化。

我们国家的缴纳社会保险,根据属地原则,也就是在户口所在地办理,如果参加工作在异地,可以由用人单位在异地参保,职工和用人单位共同缴费,如果没有参加工作,一般在异地是不能参保缴费的。

根据国家的规定,职工在异地参保缴费,合计满15年,异地缴费满10年的,并且达到法定年龄,依然在异地参保缴费的,可以在异地办理退休,并且按照异地标准享受养老金待遇。

如果缴费不足10年,需要转移到满10年的参保地办理退休。如果各地都不足10年,要转回户口所在地办理退休。

扩展资料

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暂行办法 第四条 参保人员跨省流动就业转移基本养老保险关系时,按下列方法计算转移资金:

(一)个人账户储存额:1998年1月1日之前按个人缴费累计本息计算转移,1998年1月1日后按计入个人账户的全部储存额计算转移。

(二)统筹基金(单位缴费):以本人1998年1月1日后各年度实际缴费工资为基数,按12%的总和转移,参保缴费不足1年的,按实际缴费月数计算转移。

第五条 参保人员跨省流动就业,其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按下列规定办理:

(一)参保人员返回户籍所在地(指省、自治区、直辖市,下同)就业参保的,户籍所在地的相关社保经办机构应为其及时办理转移接续手续。

(二)参保人员未返回户籍所在地就业参保的,由新参保地的社保经办机构为其及时办理转移接续手续。但对男性年满50周岁和女性年满40周岁的,应在原参保地继续保留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同时在新参保地建立临时基本养老保险缴费账户,记录单位和个人全部缴费。

参保人员再次跨省流动就业或在新参保地达到待遇领取条件时,将临时基本养老保险缴费账户中的全部缴费本息,转移归集到原参保地或待遇领取地。

(三)参保人员经县级以上党委组织部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批准调动,且与调入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并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的,不受以上年龄规定限制,应在调入地及时办理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手续。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暂行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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