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个劳动合同法案例分析,若有专业答案可以加到200分。

老刘退休后去某酒店扫卫生,酒店1个月内未合老刘签订劳动合同,并要求老刘每周工作六日,周日休息。酒店未不缴纳任何保险费用。就这样老刘在公司工作了2年。问题1,用人单位是否应该为不签劳动合同支付老刘每月双倍工资?问题2,老刘每周工作时间为48小时,超过法定的44小时,用人单位是否要补交加班费。问题3,是否因为老刘退休,用人单位就不需要缴纳任何保险费用?
请不要恶意回答损害劳动者权益,最佳答案得能维护法律尊严,对劳动者有所帮助,最好能把法律依据写下来。谢谢。

你好,(1)问题一:根据《劳动法》关于用工的规定,未签劳动合同支付的标准是从第二个月开始双倍计算,最多支持11个月的未签合同双倍工资差额;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 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
(2)问题二:根据《劳动法》关于超出工作时间的工资补偿:
第四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按照下列标准支付高于劳动者正常工作时间工资的工资报酬:

  (一)安排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一百五十的工资报酬;

  (二)休息日安排劳动者工作又不能安排补休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二百的工资报酬;

  (三)法定休假日安排劳动者工作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三百的工资报酬。
(3)问题三:需不需要缴纳保险关键在于老刘与酒店之间是劳务关系还是劳动关系。社会保险是指在既定社会政策的指导下,由国家通过立法手段对公民强制征收保险费,形成社会保险基金,用来对其中因年老、疾病、工伤、生育和失业等原因导致暂时、永久丧失劳动能力或失去工作机会的成员提供物质帮助或基本生活保障的社会保障制度。根据《社会保险法》的规定,职工应当参加各种社会保险,职工及其所在用人单位应当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职工依法参加社会保险,职工及其用人单位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并达到法定条件的,才能依法享受社会保险待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7条规定,用人单位与其招用的已经依法享受养老保险待遇或领取退休金的人员发生用工争议,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按劳务关系处理。据此,酒店聘用已经依法享受养老保险待遇的退休人员老刘,双方之间只能形成劳务关系而不是事实劳动关系,因此,作为已经退休和享受养老保险待遇的老刘已不具备参加社会保险的条件,也没有缴纳社会保险的义务,也就是说,老刘及其所在的酒店无须为其缴纳社会保险费,作为退休人员的老刘也能享受社会保险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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