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与公司签订了4次为期一年的劳务合同,现被解雇,公司是否应该给予赔偿?

我与公司连续签订了4次为期一年的劳务合同,最后一次合同即将到期,公司方面表示不再与我续签,请问我是否可以要求公司给予赔偿?

问题不是太清楚,如果按照上面问题的话,你与公司签订的是劳务合同而非劳动合同,那么就不应该属于《劳动法》、《劳动合同法》调整,而应该由《合同法》调整。
根据合同法的相关规定及精神,合同领域最重要的一个原则是意思自治,那么,在你与公司合同到期的情况下,公司是可以选择终止合同不续签的,并且如果合同没有约定在合同终止后公司应该支付赔偿的情况下,公司是不应该支付赔偿或补偿的。
但是,因为合同文本这里是看不到的,所以,建议你仔细阅读下合同,看看该合同究竟是劳务合同还是劳动合同,也可以提起劳动仲裁,要求仲裁委对合同的性质进行下界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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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个回答  2009-02-22
4次为期一年的合同本身就违法了吧,本来你可以在第2次就可以要求签无期限的合同
第2个回答  2009-02-22
公司在第二次签署合同时 就应该签署无期限的劳动合同,你可以申请劳动仲裁或者去法院起诉赔偿你损失。
第3个回答  2009-02-23
劳动合同法规定劳动合同连续签订两次,第三次就要签订无期限合同,但是劳动合同法是在2008年1月1日起生效,因此以前的不能计算在内。
但是你可以根据劳动合同法规定,要求公司给予补偿,每服务一年补偿一个月工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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