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领导职务应当在哪个级别以下设置

如题所述

非领导职务层次在厅局级以下设置。

根据《公务员法》

第十六条  公务员职务分为领导职务和非领导职务。

领导职务层次分为:国家级正职、国家级副职、省部级正职、省部级副职、厅局级正职、厅局级副职、县处级正职、县处级副职、乡科级正职、乡科级副职。

非领导职务层次在厅局级以下设置。

第十七条  综合管理类的领导职务根据宪法、有关法律、职务层次和机构规格设置确定。

综合管理类的非领导职务分为:巡视员、副巡视员、调研员、副调研员、主任科员、副主任科员、科员、办事员

综合管理类以外其他职位类别公务员的职务序列,根据本法由国家另行规定。

扩展资料

非领导职务的设置原则

(一)国家行政机关非领导职务的设置,要在机构改革的基础上,按照国家公务员制度的实施计划逐步进行;要有利于精兵简政、提高效率、理顺关系。

(二)各级非领导职务的设置,要依据例限额。各级政府部门的领导职务设置,分别按国务院和各级地方人民政府组织法的规定执行;各级政府部门内设的司、局或处(科)机构的领导职务按“三定”方案的规定执行;

“三定”方案中没有规定的处(科)级领导职务的设置原则为:三人以下的处(科)设一职;四至七人的处(科)设一正一副;八人以上的处(科)设一正二副。人数特别多、下设科(股、队)室的处(科)级机构,副职可适当增加,但最多不得超过四人。

(三)非领导职务根据工作需要设置,是实职,但不具有行政领导职责。

(四)各级非领导职务的设置,不得突破规定的比例限额。各工作部门之间、各部门内设机构之间非领导职务设置的具体职数,应根据工作需要确定,不搞平均设置。

(五)非领导职务的设置职数,上级机关应多于下级机关,综合部门应多于专业部门。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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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个回答  推荐于2017-12-16
1993年8月14日颁布的《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将公务员职务分为领导职务和非领导职务两类。非领导职务层次在厅局级以下设置,享受相应级别和待遇,不具有行政领导职责。
领导干部由于各种原因改任非领导职务。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规定,非领导职务层次在厅局级以下设置,享受相应级别和待遇,不具有行政领导职责。
领导干部转为非领导职务后,有的能够继续坚守岗位,积极发挥余热。但也有不少由于单位疏于管理,致使其游离于管理之外,造成大量的人才浪费,加剧机关人浮于事,造成新的社会不公。
随着中国干部人事制度改革和机构改革的深化,转为非领导职务的领导干部的人数,还会越来越庞大。如何管理好、使用好这些“转非”干部,已成为一个亟待解决的重要课题。本回答被网友采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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