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是10月中旬被某银行的公车在过人行横道时撞伤,我住院了3个星期,后在家休息了几周,交警判了司机全部责任,最近一个月来我一直在跟交警、保险公司还有肇事单位见面和联系,希望尽快结案拿到为数不多的赔偿金。交警一直没有给结案,说让我和肇事司机一起去保险公司看看我提的费用是否符合法律规定,保险公司则说没有交警的结案书不给处理,后来只是给我预审了一下哪些费用能赔付。现在肇事司机想让我跟他到交警那里结案,然后去找保险公司索赔,等保险公司赔付后再给我,我觉得我没有义务等着保险公司赔付他们后才拿到我的赔偿金,从法律上讲是这么回事吗?而且保险公司的赔付标准很低,我的费用是不是都要按保险公司的标准来跟肇事单位协商呢? 谢谢各位的指点,不胜感激!
谢谢以上两位的回答,但我觉得还是不太清楚到底该怎么办,顺便补充以下内容:
我和肇事司机去过保险公司两次,他们的规定是一定要有结案书才进行赔付。医疗费是肇事单位先行垫付了的,因为他们是全责;其他我的费用其实主要就是我和我朋友的误工费(因为司机当时撞了我们2个人,我朋友伤势轻一些,没住院)还有我家人来看我时的住宿费还有交通费,我都是按照保险公司的要求准备的,误工证明、医院假条还有完税证明以及住宿和交通的票据。交警说要结案的话,是我们双方协商好数目再去找他,他给写结案书。具体赔付数目由于保险公司不能现在就给定,所以只能是个大概的数字,我觉得如果差得不是太远,我们就结案,然后让银行先把钱给我,但是他们银行是打算先让我在结案书上签字,等保险公司赔付以后,再把钱给我,我觉得这样好像不太可靠…… 而且我们都知道保险公司的准则是能少赔就少赔,举个例子保险公司住宿费的赔付标准是一天25块钱,如果我完全接受保险公司的赔付,这么说差额只能由我自己来承担吗?难道肇事者撞了人,就全部指望保险公司来赔付受害者,他们一点责任都不需要承担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