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然人张三与李四签订了一份借款合同,张三借给李四50万元,并约定年利率为8%,一年后还本付息。王五作为李四的保证人,与张三签订了保证合同,但保证合同未约定保证担保的范围和保证的方式。为保险起见,张三还要求李四提供抵押,双方订立了抵合同,约定以李四价值20万元的房屋和价值10万元的汽车作为抵押财产,并都办理了抵押登记。张三按合同约定提供借款后,将该债权转让给赵六,但此转让未经保证人王五某同意。其后李四将其债务全部转移给钱一承担,此转移经过赵六的同意,但未经保证人王五的同意。该债权到期后,因钱一未能清偿债务,赵六直接要求保证人王五承担保证责任,而引起纠纷。
请根据上述事实及有关法律规定,分别回答下列问题:
(1)保证人王五承担的保证责任属于一般保证还是连带责任保证?王五的保证责任的范围如何?并说明理由。
(2) 张三对李四的房屋和汽车的抵押权于何时设立? 分别说明理由?
(3) 张三将其债权转让给赵六,是否需要经过债务人李四的同意?该债权的转让对保证人的责任是否产生影响?分别说明理由。
(4)李四将其债务转移给钱一的事实是否发生法律效力?说明理由。
(5)赵六有权要求保证人王五承担保证责任吗?赵六有权对李四的抵押财产行使抵押权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