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个回答 推荐于2016-02-23
欠单未注明具体还款日期的并不影响还款义务的实际履行。
1、李四若在2011年2月起诉张三,这要分两种情况:一是在2月10日前李四曾向张三提出还款主张,在这种情况下,张三应当偿还欠款。而是2月10前未向张提出还款主张,在这种情况下张三可以要求李四给予一定的宽限期,日后偿还。
2、“若李四在2011年2月10日以后起诉张三,张三该怎么办”这种情况与第一问的情况相同,2月10日只说明李开始行使权利,因欠条未注明日前,因而张在何时行使权利并无多大影响。
3、李要行使权利,可书面通知张,在某个合理的时间段由张偿还欠款,若超出此时间,李可以将张起诉至法院。本回答被提问者采纳
第2个回答 2020-03-03
首先,还款人的问题,还款处打的是你父亲和你的名字,对方可以列你和父亲为共同被告,机打的欠条未经你们的签字除你们承认外本身不具有法律效力,但是有你母亲担保人签名就可以对该欠条的效力确认。故你母亲也可以被列为被告。
其次,数额问题,除非有证据证明当时签订欠条时存在胁迫、欺诈、诱惑,否则就按欠条所载数额认定。
第三,对方手中有你们的欠条,就是不拿装修单据也可以胜诉。
第3个回答 2020-01-23
您好,如果只就欠条本身来说,行为是合法的,但是如果欠条内容约定的是违反法律规定的则欠条是无效的,也就是说违法所得是不受法律保护的.
第4个回答 2009-02-18
1,由于欠条未约定还款期限,故李四在2年内可以随时主张债权,张三只能归还欠款。2,若在2011年2月10日后起诉,已超过2年的诉讼时效,李四仍有诉权,但丧失了胜诉权,即法官会驳回李四的诉讼请求。3、李四要保证其胜诉权:A可在2年诉讼时效内起诉张三;B、超过2年诉讼期限起诉的要出示2年内曾向张三追讨欠款的证据,作为诉讼时效中断的证据。